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陳水扁案

陳水扁案

楊上民

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陳水扁是因為「紅火案」被羈押並受判刑的,結果「紅火案」陳水扁被判無罪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上午(201349)傳訊辜仲諒到庭進行最後的言詞辯論,辜仲諒說:「回台面對司法時,因為檢方懷疑3億元流向扁家,為了爭取不被羈押,才作出『迎合』特偵組期待的供詞,講出與事實不一致的陳述,為此辜仲諒當庭表達抱歉」。

辜仲諒在「紅火案」高院庭訊時和他的律師及財務長供述,他在特偵組時,檢察官要他作不利扁的偽證,事實上「紅火案」的三億未流入扁家;李界木也被檢察官威脅利誘,如不配合,將讓他傾家蕩產。

辜仲諒及李界木都出於特偵組檢察官威脅利誘,而作出「迎合」特偵組期待的供詞。如此不利於陳水扁的供詞,與事實不符,自然不得做為證據。

越方如檢察官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聲明:我個人當檢察官即不喜歡羈押,本案我們認為無逃亡之虞,至於串證,要串早就串了。我們是依客觀證據,陳前總統卸任後,我們也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 (監察院對特偵組及檢察總長陳聰明調查報告第19-20)

由此推斷,陳水扁案的各審法官,皆有明顯證明。法官不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用其自由心證作判決。若說有損司法威信,應該是法官沆瀣一氣用自由心證作判決的結果。

陳水扁的腦部病變

署立桃園醫院安排扁進行頭部核磁共振成像檢查,檢查結果在右腦額葉發現0.4×0.4公分的腦梗塞舊傷,並無新的中風與腦部腫瘤;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表示,舊傷是今年三月檢查發現,發生時間無法確定,但絕非外力造成。

陳水扁的腦部病變是受到監獄採用24小時長期用強光照射,強烈光照射所致,這是外力造成。陳水扁被關的時候,監獄24小時長期用強光照射,這是對於人犯施以凌虐之瀆職罪,才導致陳水扁腦神經發生病變而產生不規律的抖動。此腦神經病變不會痊癒,只有靠日常生活活動以抑制腦神經病變不致急速擴大。因此我建議陳水扁應對典獄長提出瀆職罪之告訴。

刑法第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偵察組威脅利誘辜仲諒及李界木作不利陳水扁的證詞

特別偵察組之檢察官,以不會收押辜仲諒之利誘方式,誘騙辜仲諒在偵察時,講出與事實不一致且不利陳水扁的陳述,此辜仲諒在201349日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傳訊辜仲諒時說,他在特偵組時,檢察官要他作不利扁的偽證,當庭表示對陳水扁抱歉;並說李界木也被檢察官威脅利誘,如不配合,將讓他傾家蕩產。

檢察官威脅利誘辜仲諒和李界木,而取得不利於陳水扁之不實證據, 已經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用「脅迫、利誘、詐欺與事實不相符者」之自白,作為羈押並起訴陳水扁之手段。這種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實在無證據能力。雖然經過特偵組檢察官之調查,仍然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為其已經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之規定。何況這個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之規定。再者,從越方如檢察官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聲明謂:「陳前總統卸 任後,我們也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陳水扁無逃亡之虞卻被羈押,顯然是政治迫害。

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既然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已無逃亡之虞,就不該把陳水扁羈押起來,因為不該羈押而羈押陳水扁,就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之罪。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由以上所述,證明特偵組檢察官所採行對陳水扁之羈押並起訴,皆係違背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行為。

結果,陳前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收押,卻因「龍潭購地案」判刑入獄。

未審先羈押

「國務機要費案」是未審先羈押的違法程序行為,何況「國務機要費案」2011826日,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貪污部分全部無罪。除了「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改判無罪之外,「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等或因罪證不足甚至法官直斥是檢察官拼湊、臆測,二審法院大多判決無罪定讞。

足證特偵組的檢察官對陳水扁案違法起訴又違法羈押之一斑,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之精神。顯見這是政治迫害無疑。

至於「龍潭購地案」,是台泥公司董事長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的財務問題,將達裕公司擁有位於桃園龍潭的土地,出售給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期間,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特偵組以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為由起訴,陳水扁稱他本人不知情,且此筆款項為合法政治獻金,主張無罪。


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陳水扁為國庫少支出10億元,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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