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並沒有死,祇是由司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在操弄
楊上民
社會大眾公認有罪的頂新案遭到法官判決無罪,從這個判決就可以見識到自由心證的威力是,有錢可以判生,無錢則被判死的作用,真是一點都不虛。
司法並沒有死,司法是由一群司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在操弄。
自由心證的威力不僅可以判頂新案無罪,從馬英九、李慶安無罪案、陳水扁政治迫害案,都顯出自由心證的威力!
自由心證之運用
刑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由92年2月6日心修正公布之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觀之,我國已於立法例上確立自由心證原則並非容許法官恣意地裁量,而是應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形成法官之心證。
證據法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自由判斷,但應注意所憑證據,必須經過法定調查之程序;所下判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共同經驗,所得結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仍應有證據之存在,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理想之詞,如「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務須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詢以有無意見,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並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必要時更得依職權調查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即第二審得有新證據時,亦應照此辦理,其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所有重要證據,尤須逐一予以審酌。 (刑訴法154、155、163、164、165、165之1、288之1、288之2,參照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067號判例)。
法律條文約束不住司法官的自由心證
頂新案判無罪,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強調,彰檢已依法盡到舉證責任,如果依照法官邏輯,「難道要檢方證明這桶油來自哪隻豬才叫具體?這樣會不會太誇張?楊上民認為,頂新案判無罪是自由心證的威力!
馬英九市長任內貪污案件,被法官引用小水庫流入大水庫之歪曲謬論之自由心證判決無罪,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李慶安無罪,以及陳水扁案,辜仲諒等人被控於2004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以中信銀行名義購買連結到兆豐金的結構債,辜等人隨後在香港虛設紙上公司「紅火」,紅火買進結構債後轉賣,盈餘3047萬美元(約台幣十億元)未匯回中信銀行。辜等人涉嫌以其中三億元,抵充行賄陳水扁前總統的錢,其餘的錢則用迂迴手法匯回中信銀行。回台後因為檢方懷疑三億元流向扁家,他為了爭取不被羈押,才說出「迎合」特偵期待的供詞,講出與事實不一致的自白;他當庭表達抱歉。辜仲諒解釋,當時他根本不知道紅火有獲利,也未與妹婿陳俊哲討論或商量,對於陳俊哲在日本向特偵組檢察官說三億元紅火獲利回流扁家的說法,他十分驚訝與錯愕。陳水扁被判有罪且關進囚牢至今六年多,引發一身都是病。
以上四案,皆是法官自由心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結果。所以,刑法第155條之但書,形同具文。如今又加一個林益世案被法官自由心證的亂判,緊接著的是賴素如案件,基於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立場,再用自由心證判決無罪或輕判也不會太意外。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一個形容詞,因為國民黨開的法院,對外是「法理情」,對內是「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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