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必理會法院「無理判決」而繼續占有
楊上民
民國56年(1967)時,2.24公頃的祖地被逕自劃入台大實驗林管處所有。而國有財產法於中華民國58年1月27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77條,比民國56年晚2年。墾戶莊浚鑫祖地逕自被劃入台大實驗林管處所有,顯然於法無據。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莊浚鑫祖地是經清朝官方給予准墾書,又經日治時期將該地視為莊浚鑫先人私有,有當時日本政府官方發給保管竹林許可書為證。
莊浚鑫祖地是符合民法第770條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地。
大法官解釋(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1)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8)行政函釋(10)司法院釋字第291號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
莊浚鑫祖地有清朝官方給予准墾書,又有日本政府官方發給保管竹林許可書為證,可謂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本案雖於民國92年三審定讞,法院判處莊家須返還土地。但是法院的判決為違反事理之「無理判決」。莊浚鑫祖地係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可以不必理會而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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