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終極處理要點
台獨大旗隊發起人、台灣獨立革命軍司令
郭建國
為落實真正的轉型正義,我認為故宮文物應該配合其他項目,立周延且配套之法來妥善處理:
1. 由「真相調查和解委員會」負責全面清查/清點故宮文物,詳實造冊,全數扣留,清冊交三家國際一級拍賣公司按件鑑(估)價,取其最高者,計得總價金設為X。
2. 精算國民黨國將文物搬運來台之日起,所有保管、保護、修繕、維護之軟/硬體及直接,間接費用,自X中扣除!
3. 清查所有國民黨及其附屬團體霸佔的黨產及貲息所衍生之產業、資產,清算出結果後查扣沒入台灣國庫,用以支付第4項之賠償款。追償無果,或還不出來者折合等值價金,從X中扣除。
4. 全面清查所有228事件及白色恐怖期間的冤/錯/假案,列出完整死傷名單從優撫卹,由第3項款項中賠償,不足者由X中扣除。
5. 自1945年起所有KMT執政期間的冤/錯/假/誤判之司法案件之賠償,向當初負責承辦(審)之法官(檢察官)追繳賠償之,追繳無果者,自X中扣除!
6. 追償所有國民黨執政期間的工程項目不合理追加之預算,各地蚊子館工程款項,設計錯誤,施工不良之案件之總額,向負責承辦/建之官員追繳賠償之,追繳無果者,自X中扣除。
7. 所有國民黨執政期間的公務員均應重新從實申報財產,財產無法交代來源者,沒收之並追究刑責,無財產可沒收者,向其三等親追繳,追繳無著者,自X中扣除。
8. 同上,已去世者只要經人檢舉,其後代子孫/遺產繼承人須負申報之責,處理方式/罰則同7。
9. 所有國民黨不公不義錯誤的法案/政策造成台灣社會、經濟之損失者,(實例: 大者如核電廠之決策;小者如台北火車站前之公車專用道),向決策者本人或遺產繼承人追繳,追繳無著者,自X中扣除。
10. 所有曾經誓言反攻大陸,效忠領袖蔣介石及中華民國後來卻變節,叛變投效中共的將領,或以任何形式違背台灣利益者,追繳其服公職期間所有薪資,扣不到者,向其遺產繼承人追繳。追繳無著者,自X中扣除。
11. 以上所有項目,時間上無追訴期,空間上不限國內外。自債權成立之日起,應以合理之銀行利息加計之。
12. 如果X尚有不足以扣除所有上述任何應付之費用時,由國家自沒入之國民黨黨產中編列預算,三個月內補足之。
13. 對1945年以來權益受損之任何台灣國民,只要提出相當證據,(物證為主,無物證者,有人證具結亦可),以獲得100%之賠償為最起碼基本之原則。
14. 以上各項完成扣除後,如果還有任何剩餘之實體文物或價金,予以續扣三年,確定沒有新案發生後,才予通知中國外交部派員據領接收。中國無回應或拒收,在通知後90天即全數交由國際拍賣公司公開拍賣,所得價金交由「國/共兩黨向台灣人民贖罪行善基金會」管理,專門從事台灣社會慈善事業,受台灣人民國會之監督!
15. 未盡事宜,隨時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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