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為林政則圖利郭冠英告發狀

為林政則圖利郭冠英告發狀

告發人:楊上民
告發人:劉沛沛
告發人:柯蔡玉瓊
告發人:尤瑞敏
告發人:黃育旗
告發人:鐘永和
告:省政府主席林政則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1
告:省政府人事室主任蕭煥鏘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1

為被告林政則及蕭煥鏘藉聘任郭冠英就任外事秘書10天的上班期間後退休,即可領得與其任公務員職務不相等值之鉅額退休金,涉嫌圖利郭冠英。

被告林政則與蕭煥鏘,一為臺灣省政府主席,一為省政府人事室主任,明知郭冠英因侮辱臺灣是鬼島,而被新聞局援引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規定,認定其「言行不檢,已嚴重損害到政府與公務人員聲譽」,決議記兩大過予以免職。其既被認為「嚴重損害到政府與公務人員聲譽」而被免職,應屬於永不錄用之人。

被告等竟為圖利郭冠英,再予以錄用。被告等涉嫌為圖利郭冠英領取與其任公務員職務不相等值之鉅額退休金,竟然於37日發派令,使於325日就年滿65歲之郭冠英,得以享受領取退休金。

郭冠英從310日報到,迄325日退休,這短短15天的工作時間,就算郭冠英是人才,也無所發揮其長才。這是被告等在圖利郭冠英個人可領巨額退休金之事理至為明顯。因此,請檢察官偵查郭冠英在這10天的工作任期中,有那些工作表現事蹟,足以抵得過其退休後所領巨額退休金之價值?省政府主席林政則及人事室主任蕭煥鏘皆觸犯刑法第131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如70年台上第1350號判決與58年度台上字第3686號判決,可說明被告等有犯圖利之意思。

謹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03513


具狀人:楊上民   具狀人:劉沛沛
具狀人:尤瑞敏   具狀人:柯蔡玉瓊
具狀人:黃育旗   具狀人:鐘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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