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住民需要知道的
台灣現狀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台灣治理當局」是什麼?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同時,美國制訂屬於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並設置「美國在台協會(AIT)」以便與「台灣治理當局(1979年之前的中華民國)」互以非官方關係往來。制訂《台灣關係法》的宗旨在於:「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自(1979)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TGA)已經取代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ROC in-exile)治理台灣,然而,為什麼除了美國,其他國家與中華民國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卻沒有訂立台灣關係法?
二戰日本投降後,美國總統杜魯門(1945)核准,由麥克阿瑟元帥發布《總命令第一號》,台灣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照理說蔣介石是中國戰區統帥,怎會接受太平洋戰區的台灣日軍投降。這很可能因為《開羅公報》(1943)「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1945/07/26)《波茨坦公告》「開羅公報的條款必須被完成。」此公告有美、蘇、英、中簽署,具有法律效力。(1945/10/25)台灣管轄權由日本轉交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建國,蘇英與之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但美國與中華民國仍有外交關係。同盟國《對日和平條約》(1952)條文中有「美國是台灣首要佔領政權」,美國亦與中華民國共同防衛台灣。聯合國(1971)決議案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的「中國」,但台灣與澎湖仍由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管轄。美國(1979)與中華民國斷交,並與中國建交,連同蘇英兩國,簽署《波茨坦公告》的美蘇英三國都認為該公告已經失去法律效力,終止歸還ROC,確立台灣不是(ROC或PRC)的領土。甚至美國基於法理也不敢承認她自己擁有台灣的主權,但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美國對台灣有首要佔領權。
自(1979)台灣既然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已成為沒有國際條約作為根據,逾時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ROC in-exile)。然而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自認為仍有17個邦交國,《開羅公報》與《波茨坦公告》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事實仍然存在,可以繼續統治台灣。美國在中華民國邦交國逐漸減少的狀況下,有意提出《台北法案》以避免中華民國沒有邦交國,而美國必須自己佔領台灣。但曾簽署《波茨坦公告》的蘇聯及英國若提出共同佔領,事情將複雜化。美國依《台灣關係法》授權「台灣治理當局」治理台灣,用領土僅剩金門與馬祖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軍隊防守「印太戰略」東邊防線的關鍵位置(台灣)。台灣治理當局以《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治理台灣,將中國、蒙古國及台灣列為其領土,荒謬至極;這可能是美國擋下「補正公投法」可以修改領土範圍的要因之一。
是非與人權價值應大於族群意識形態。台灣的族群分為統派與非統派(包括維持現狀),它們的百比率是20比80。住在台灣的統派對中華民族的嚮往與忠誠超過是非與人權價值;而且統派分子的「族群情結」遠比本土台灣住民強烈。然而,公民權利高於政權,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們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台灣人民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憲法。非統派的台灣住民從複式佔領的現狀自決建國乃基於簡單的史實和《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法理。台灣人民沒有必要繼續接受複式政權的統治,解決台灣地位未定的爭端,其最佳途徑是台灣人民「自決建國」,將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留給後代。主張和中國進行92共識、一國兩制的統派,請離開台灣,回歸你們的祖國或固有疆域金門與馬祖。我們台灣人民偉大力量來自「認知現狀、認同台灣、奉獻台灣」的團結一致。
圖片來源:[新勇哥物語]-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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