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台灣論壇:台灣民族自決建國


台灣民族自決建國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川普總統(2018/03/16)簽署《台灣旅行法》。這項法案鼓勵美台各層級官員互相訪問。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司徒文表示台旅法間接承認台灣是國家,然而這不代表美國官方。賓大教授Arthur Waldron (2018/03/07)在全球台灣學會(GTI)的《全球台灣簡報》(GTB,v3,i5)發表的一篇關於兩岸關係的文章開頭:「讓我們從我認為是簡單的事實開始。台灣永遠不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一部分。在(1979)中國有機會實現這一目標。」其實中共(1971)錯過了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沒有將台灣列入議案,而在(1979)美國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斷交,當時蔣經國仍全面掌控國府,他沒有接受招降,他反對統一,拒絕中共的行政人員及軍警接管台灣。目前中國已兩度錯失可以實現這個目標的機會。雖然美中三公報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見諸媒體或備忘錄,但公報沒有國際法的效力。

國際法是主權國家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它規範政府之間關係的規則,有時也包括具有民族意識的法人與自然人的組合。因為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國際法沒有辦法約束各個國家,也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能夠順利運作。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的定義,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簽訂有關其權利義務受國際法管轄的法律文件,其名稱有協議、和約與公約等等。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各國政府進行決策及判決時適用。

與台灣地位關係密切的國際條約有《舊金山和約》生效日(1952/04/28)及《台北和約》生效日(1952/08/05)。這兩和約都沒有書明台灣主權交付的對象,然而《舊金山和約》規定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國。迄今(2018),六十六年來代替美國接管台灣的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金馬)政府]利用分化統治台灣各族群,導致我們一直是沒有正確國籍的國際遊民。為數不少的台灣住民自我宣稱台灣已經獨立,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這在國際上站不住腳,只能在中華民國(金馬)管轄範圍內自我感覺良好。然而認同台灣的台灣住民可經由民族自決來決定我們台灣的地位。

民族有不同的定義,當民族被用以指稱某一群人們的共同體,其中的人們以一系列的特徵相互聯繫著,這些特徵使某一民族能夠區別其他不同類型的人們共同體。民族的形成有一些「基礎因素」的特徵,大致包含:活動領域、穩定的社群、類似的共同經歷、相通語文、經濟生活、可融合的文化、風俗習慣、互容的宗教等等。民族的形成有關「心理層面」的特徵有:共識的價值與意義、生命共同體的信念與忠誠、類似的意識形態、彼此承認對方是同胞與同理心的認同等等。根據民族形成的基礎因素特徵與心理層面特徵,當今的「台灣民族」是由原住民與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所形成。若將認同台灣與認同中國作為台灣民族與中華民族的區分,筆者在台灣守護周刊(No.308)刊出的「點亮台灣要從那裡開始」的文章中,提出認為自己是台灣民族的人(台灣人)其比率達85%左右,認為自己是中華民族的人(中國人)其比率只有15%左右。

我們台灣民族要建國或成立自治政府或可循由(1970/10/24)聯合國大會2625號決議《國際法原則宣言》所載「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都有義務遵照憲章規定尊重此種權利。」「每一國都有義務避免對上文闡釋本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權利之任何強制行動。此等民族在採取行動反對並抵抗此種強制行動以求行使其自決權時,有權依照憲章宗旨及原則請求並接受援助。」由台灣各族群形成的台灣民族應可經由民族自決的過程建國或成立自治政府。

最後,我們來探討為什麼是自決建國而不是自決獨立呢?因為獨立公投成案後仍需主權政府的國會通過,再經過總統或君主批准。台灣並沒有它的主權政府,美國是主要佔領國,台灣統治當局是代理佔領的政治實體,佔領並不擁有主權,因此建國公投成案後只需向美國報備,即可向全世界宣布台灣民族已經自決建立台灣[共和]國。若中華民國(金馬)政府及美國以強制行動剝奪台灣民族自決建國的行動,台灣民族有權依照憲章宗旨及原則請求並接受聯合國援助。宣布建國後,應有國家陸續和台灣建立邦交。到某個時候,有一定數目的聯合國會員國在大會上表決贊成台灣加入聯合國,台灣就可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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