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領土無台灣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中華民國憲法領土無台灣,這一頁(如圖)證明一切!無主權就無治權,還在228殺了那麼多台灣人,至今居然逍遙法外,還想把台灣轉手給北京
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11月28日上午9點,其國民大會第3次大會,其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帶著憲法草案及諮文提交大會,由主席胡適接受。
冗長蔣致詞之後,宣讀諮文,表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經立法院通過」,請國民大會制定。逐條朗誦草案全文,由立法院長孫科報告憲法草案內容。
孫說「第4條關於國家領土的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係指領土變更須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國民政府公佈。
孫科又說,領土變更不外二種;(一)領土放棄。(二)領土接收。前者如外蒙古獨立,後者如台灣收回,均係變更領土之實例。
但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並未變更,也從未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由其立法院通過,由其國民政府公佈領土變更。
在未公佈領土變更的惰形下,其憲法增修條文把台灣列為自由地區,中國列為大陸地區,從其憲法就可看出竊據台灣的事實。
但中華民國仍一再狡辯,根據開羅宣言「收回」台灣,「92共識」台灣屬於中國係源於其憲法,這些都是謊言,台灣人那麼好騙嗎,怎都沒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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