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若有爭議國際法庭裁決,寫在舊金山和約第22條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因接手南海爭議而聲名大噪的國際仲裁法院,1899年設於荷蘭海牙和平宮,而國際法院也設在和平宮。1999年5月12,我們一團人剛好去那裏。因陳隆志的關係而得以入內(見圖1),看來莊嚴肅穆,但外面並不怎樣(見圖2)。
這次的仲裁,中國反對,說是主權問題,仲裁法院無管轄權。但該法院審酌菲律賓所提,認是海事權益問題它有管轄權,不理中國反對。
還記得嗎?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的法官以10票贊成,4票反對,宣佈科索沃2008年單方面宣佈從塞爾亞獨立一事「合法」。而前幾天德國總理梅克爾,也呼籲中國南海領土爭議,上國際法庭解決。但中國看來好像也不敢。
前國際法庭副院長小田滋,「對台灣國際地位的相關問題,認為可將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提到國際法庭進行辯論裁決」,他的根據可在舊金山和約第22條找到:
【若本條約之任一當事國對本條約之解釋與執行產生爭議,而此爭議未能援用特別主張委員會或其他為眾所同意之方式解決,此爭議在任一當事國之請求,應送交「國際法庭」裁決】。
圖一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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