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憲法自己制定
現代的憲法或基本法是以直接或間接民意決定各種政治實體如何治理其所管轄地域及民眾的基本規則或慣例與判例的總合。憲法的起頭通常是前言或序言,用以說明立憲的緣由與目的。大部分國家都會將正義、安全、和平、自由、幸福、責任、平等、博愛、尊嚴、理想等等,寫入序言中。有一些國家將領土範圍寫入憲法,然而因國際承認,或各國之間劃定的疆界時有爭端,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國際條約認定,慣例上要將領土範圍寫入憲法,需要國際承認才算數。
民主社會的憲法是人民賦予政府政治權力的契約。有些國家的憲法是先定義國民與公民,並將有關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先行明確訂定。國會可以考慮單一國會或分成參眾兩院;行政要決定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司法方面可要考慮轉型正義,明訂重整司法系統的條文。截至目前,台灣至少有十來篇憲法或基本法草案,這些草案列舉於後:1.台灣憲法草案(人民制憲會議)、2.民主大憲章(民主進步黨)、3.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第二次台灣人民制憲會議)、4.台灣憲法草案(黃昭堂)、5.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林義雄)、6.台灣憲法草案(台灣教授協會)、7.台灣憲法草案(李鴻禧)、8.台灣民主共和國憲法草案(李憲榮)、9.台灣憲法草案(新台灣國策智庫)、10.台灣國憲法草案(908台灣國)、11.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民主進步黨新潮流)、12.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許世楷)、13.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黃昭堂)、14.福爾摩沙基本法草案(陳港錠)、15.台灣自治政府基本法草案(美國台灣政府)。但這些草案都沒有廣為宣導並舉行全民公投,難以獲得台灣民眾認同。
很多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不知道自己生活在佔領者中華民國流亡政權(ROC
in-exile)的統治下,全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住民的認知等級列於最無知(most ignorant)。有那個國家以Taiwan之名與台灣政府或台灣國建交?答案:一個都沒有。因為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真正的台灣政府都還沒有,那裡有台灣國。目前統治台灣的是根據美國國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前言」所授權(authorizing)的台灣治理當局(1979/01/01之前的中華民國),但佔領台灣的卻是效忠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軍隊。美國不承認台灣治理當局為台灣政府,因為台灣治理當局使用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統治台灣;當時中國國民黨以多數立委強行通過的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將中國(PRC)與蒙古國統稱為未統一的大陸。美國之外的國家當然也不承認台灣治理當局為台灣政府,不可能與台灣建交。
網路上的台灣憲法學會(2019)宣揚「自己的憲法自己訂」。是否請這個學會出面擔任召集人,集合各個草案的起草者或監管者及支持制憲的政治人、學者、專家及民眾成立制憲委員會,辦理接續事宜。制憲行動的最終目的在於制定台灣憲法或台灣基本法,讓台灣政府可被國際承認並與他國政府建交,且能加入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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