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領土主權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的認知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創辦人
黃聖峰
台灣大學法學士、台北大學法碩士、現於英國倫敦大學攻讀國際法
1.《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法令,目的是規範「美國政府本身」應該要如何跟美國之外的特定地區(台灣)及治理該地區的政權(台灣治理當局)往來,因此,該法適用的對象是美國政府,適用範圍是不屬於美國的台灣,規範內容則是:美國政府及其所管轄之領域自 1979.1.1 起,應該如何跟不屬於美國的台灣往來。因此,如果說《台灣關係法》中「所涵蓋的區域當然是它的屬地」,是企圖將台灣認定為美國屬地。這個認知從一開始就是錯的,台灣不是美國屬地。
2.《台灣關係法》是在規範美國應該要如何與不屬於自己的台灣往來,是屬於規範美國政府如何處理對外關係的法令,所以只要美國政府跟台灣這個對象有任何關係往來,就必須要遵守這個法令。而從 1979.1.1 開始,這個法律就已經開始發揮效用,具有準大使館性質的 AIT 也是依據該法律成立並運作,處理美國與台灣之間的往來。因此,認為《台灣關係法》從
1996 年中華民國政權開放總統直選以後才開始執行是錯誤的認知,因為這個法令早就在執行。而且執行內容始終、永遠會是美國要如何與不屬於自己的台灣及治理台灣的政權往來,而不是美國要如何與自己的屬地往來。
3.台澎在 1952.4.28 以前是日本領土,不是日本透過戰爭行為所佔領的土地。在 1952.4.28 以前,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在盟軍安排下代表盟軍佔領日本領土,所以,在
1952.4.28 以前並沒有日本「也沒說放棄的土地給誰管」這種事。
4.盟軍是盟軍,聯合國是聯合國。盟軍是軍事同盟,聯合國是國際組織。盟軍並不是後來的聯合國,聯合國只是盟軍成員後來另行成立的國際組織,跟盟軍並沒有繼承或轉換的關係。
5.中華民國政權當年是在盟軍授權下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佔領與「管」理,簡稱代管,不是託管。
6.無論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過程當中美國是否有共同佔領行為,都是在盟軍授權下進行的代管行為。中華民國政權不會因為之後單獨執行代管任務就取得更多的權力。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本來就允許中華民國政權單獨代管,中華民國政權在代管期間是否受到任何協助,都不影響它單獨代管台澎的權限。
7.無論中華民國政權如何認定台澎的地位,台澎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很明確,就是盟軍授權代管地。《台灣關係法》在這點毫無觸及。「台灣治理當局」只是在描述一個實質治理台澎的機關,並沒有對這個機關是否具有所治理地區的領土主權表示任何意見。所以如果有人認為美國透過《台灣關係法》來「選擇台灣的處置方式」是錯誤的想法。台澎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並不是美國一紙法令可以決定,請勿一廂情願。
8.台澎主權原本就不屬於中華民國政權,《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中日台北和約》都已經確定中華民國政權無法取得台澎主權的事實。既然中華民國政權根本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自然也無法依據《台灣關係法》將台澎領土主權讓渡給任何國家,包括美國在內。
9.總之,《台灣關係法》只是建構在「某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的現實狀態下,用來規範美國要如何與治理台澎的這個政權及其所治理的台澎往來的法令,並沒有將台澎變成美國屬地,也沒有對這個政權是否具有台澎主權表態,至於台澎主權究竟歸屬於誰,《台灣關係法》沒有講半句話。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依據始終是 1945
年
9 月
2 日在盟軍指示下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後簽署的任何條約或任何國家單方面制定通過實施的法令都無法改變這個法律狀態。
10.台澎的國際法地位沒有,也不會因為《台灣關係法》的通過而有任何改變。《台灣關係法》所反映的變化,是美國政府跟治理台澎的政權之間的關係從原本的「美國國家政府對中國國家政府」,變成「美國國家政府對中國政權」。造成這項改變的,是美國在冷戰期間策略的改變,而不是《台灣關係法》,《台灣關係法》只是反映這項改變。
這位作者對 "戰爭法" 不熟悉,故把 "接受投降" 與 "軍事佔領" 混為一談。 其實,這是兩回事。中華民國是代表 "合法佔領者" 佔領台澎,而依據戰爭法,合法佔領者是 "征服者"。故,對台澎而言,必須認定是美國。 可參考 https://youtu.be/iuJARZof-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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