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之前的必要工作

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之前的必要工作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人類的歷史是以紀錄土地的爭奪與佔有為基礎及其延伸。領土或疆域是主權國家管轄的地域、水域、空域,而這都以土地為基準。領土是成為國家的先決條件,與國家存亡的關係密切。領土所有權的糾紛經常導致戰爭,致使國家滅亡或興起。沒有領土的國家稱之為流亡政府,當今中華民國(金馬)不是流亡政府,而是殘存「固有疆域」只剩金門與馬祖的殘存國家。《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定義固有疆域,但中國黨與新黨(1995)挾立委過半優勢,荒謬地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暗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國以「大陸」稱之,並認為這兩國是中華民國(金馬)的固有疆域。

史前人類不多,家族群聚到處採食及漁獵以維生,可能缺少擁有土地的概念;後來逐漸發展為魚牧與農耕,家族形成部落,開啟「領域」的觀念;而後語言與文化相近或不同的部落可能形成小型王國。台灣史上,原住民在今之台中、彰化、南投有跨部落聯盟的大肚王國與屏東為領域的大龜文王國;明鄭時期的東寧國是漢人在台灣建立的王國,英國東印度公司曾以外交用辭稱鄭經為「台灣國王」。鄭經當時管轄的領域是台灣與澎湖。大清帝國(1683~1895)統治台灣,設置福建台灣省,成為大清領土。甲午戰爭日本打敗大清,(1885~1895)是大清領土的台灣與澎湖,根據《馬關條約》(1895)永久割讓給日本。

國際上與歷史上「領土取得」方式有:A.先占(對無主地行使有效佔領而取得領土主權)B.添加(領土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因素而增加)C.割讓(領土依據條約移轉給另一國)D.公民投票(由公民投票決定領土屬於何國或自決建國)。除了上述四項領土取得,頗多地域經常受到暫時控制,但沒有被控制者真正取得所有權。「暫時控制」土地的情況有下列的方式:1).租借--因特殊狀況,將領土租借給他國,借地國擁有該地區的行政權,但出租國仍保有主權;2).軍事佔領--對佔領地進行暫時的管理,並不能取得佔領地的土地所有權;3).託管--戰敗國將殖民地交給戰勝國或暫時將土地交給別國,受託管理土地的國家必須保護該地域或協助其建立政府,但不可擁有該地域的主權,受託國的託管期限結束時,應撤離該地域;4).共管--即土地受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管理,形成沒有國家擁有對該土地的絕對主權;5).領土受國際管理--沒有主權國家擁有該領土,稱為國際託管,例如南極洲。「領土爭議」是兩個國家或以上對同一地域均宣示主權而引發的糾紛。台灣沒有領土爭議的要因,此可由下述段落知之。

歷史上根據美國總統(1945)行政命令《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依據二戰同盟國(1952)國際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主要佔領國(美國)默許並委託中華民國管理台灣土地;依照聯合國(1971)決議案《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與美國(1979)聯邦法案《台灣關係法》,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金馬)]與美國(隱約地)共管台灣與澎湖。由前述命令、條約、決議、法案可得知中華民國(金馬)並不能取得台灣與澎湖的土地所有權,因為中華民國(金馬)只是「暫時控制」台灣與澎湖。此暫時控制的情況近似前段所述:2).軍事佔領,3).託管,4).共管等三種情況的組合。現階段台灣統治當局取得台灣與澎湖土地的方法不外乎「公民投票」,由重新認證登記後的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台灣與澎湖屬於何國、成立自治政府或自決建國。公民投票的方式與結果,需要和主要占領者美國諮商並被認可。

不論台灣公民投票的決定為何,因為中華民國(金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都沒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不適宜用宣布獨立的方式建國。其實台灣就是台灣,中華就是中華,但是台灣可用公民投票的方法自決建國。至於自持大中國沙文主義主張統一的人士,可及早自我移居中國,取得中國的國籍,不要滯留台灣興風作浪。因為根據歷史與國際法理,台灣與澎湖不是中華民國(金馬)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領土。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金馬)應協助台灣人民成立台灣自治政府或自決建國,並將中華民國(金馬)的中央政府遷回它的固有疆域金門或馬祖,讓台灣人民成為台灣真正的主人,並且申請加入聯合國,以維護亞太地區長久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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