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 星期四

探討台灣從地名轉變為國名的原理與過程

探討台灣從地名轉變為國名的原理與過程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台灣是不是主權國家?(LTN2018/01/15)陳師孟:目前只是地名。美國國會研究報告(2007)曾表示要解決台灣問題重要的是過程(是否和平並符合台灣人民的意願)而非結果。台灣人民與治理當局要做些甚麼才能成為主權國家?因憲法是民主社會重要的契約,首先我們可從社會契約談起。憲法、憲章或國際組織的條約是一系列的基本準則或已確定的慣例,據此以治理國家或政治團體。憲法明確記載立憲的緣由與宗旨、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及政府的組織與運作等等。憲法是人民與政府共同承諾的「社會契約」,它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並劃定政府權力的界限。通常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的領土範圍及主權內涵。

主權是國家的基本特徵,是一個國家對其領土範圍所擁有的自己決定之最高權威與排他性的政治權力。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通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條約的相互承認。根據人民與政府共同承諾的社會契約(憲法)所建立的管轄權是對內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來源,也是對外交往保持自主的一種堅決能力。當統治者違反契約或使用不當的契約來統治人民,被統治的人民有權力制定新的社會契約,此即民主政治真實的意義與道理。主權可略分兩種如後:法理主權是根據公認的社會契約或條約所記載的合法控制某地區的權力,事實主權是實際管轄某地區的權力;法理主權與事實主權皆具備是成為國家的重要條件之一。

公民社會要成為國家需有憲法與主權,依照國際法,目前聯合國體制內的政治實體要被公認為國家必須(或有少數例外)具有以下四項條件:1).沒有爭議的領土;2).人民與人民認可的社會契約;3).法理與事實主權皆具的政府;4).政府自主地可與其他國家發展外交關係的能力。根據這四項條件,我們可檢視美國聯邦法案(PublicLaw96-896thCongress)《台灣關係法》所稱的台灣治理當局[(1979/01/01)之前的中華民國]以及被逐出聯合國當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金馬)是不是國家。因為一個國家可強制轄區住民接受其獨立行使的法定管轄權,台灣治理當局是否具有國格,對台灣住民的權利與前途具有關鍵性的因素,不可不查。

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金馬)具有國格的四要素:1).金門與馬祖是它的固有疆域,是沒有爭議的領土;2).金馬、台澎、全世界都有中華民國籍的人,而且中華民國憲法是人民或民代認可的社會契約;3).合法控制並且實際管轄金馬;4).中華民國與二十個主權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具有國格的中華民國在1971/12/25之前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台灣治理當局要以中華民國之名重返聯合國的機率微乎其微。然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若以金馬國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或許有成功的希望。再來,讓我們看看台灣具有國格的四要素嗎?1).地位未定的台灣與澎湖是中華民國(金馬)佔領區;2).台灣當局沒有法定台灣籍的人民,也沒有人民或民代認可的社會契約;3).台灣的法理與事實主權歸屬曖昧不明;4).沒有任何主權國家以台灣之名與台灣當局建立外交關係。因為台灣沒有國格,故而美國高等法院的法官(2009)認為台灣住民存活於沒有國籍的政治煉獄中。

台灣若要具有國格需怎麼做?台灣當局要結合人民團體與美國協商;在台澎地區進行戶口普查並且核發台灣人身分證,包括變更護照封面及內頁;草擬台灣國憲法或自治政府基本法並經台灣人民公投複決;設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新政府;新政府需請求台灣主要佔領國(美國)及對台灣友善的國家與台灣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前述過程以合乎《聯合國憲章》、《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法》和平完成後,台灣國申請加入聯合國自然水到渠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