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監票是公平選舉的必要條件——給國會的一封公開信



監票是公平選舉的必要條件——給國會的一封公開信

柯文哲

美國制憲先賢麥迪遜曾說,人不是無私的天使,因此政府的運作就需要有約束與監督。這句話已經變成民主制度中,各種政府體制設計的原則,就好像行政院必須要有立法院來監督制衡一樣。在投開票所,除了選委會系統的管理員外,還必須有各候選人推派的監察(票)員。

本人以無黨籍身分投入台北市長選戰,赫然發現在現今選罷法的規定下,因本人無黨籍身分,將無法在投票日當天推派監察員參與監票。不只如此,竟連親民黨、民進黨、台聯與新黨等,也因為沒有提名市長候選人,所以不能推薦監察員來監督市議員與里長的選舉。

參選公職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因此所有候選人的權利義務也應該都相同。大家都應站在相同的立足點,才符合憲法平等保障的原則。況且,每個候選人都繳交相同的保證金,為何有此差別待遇?特別是在選情激烈的情況時,候選人的「監票權」更形重要,甚至會影響選舉的結果。

根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監察員除了監督有無違法情事外,當遇到無效票認定有爭議時,必須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因此若只剩某一候選人能推派監察員,那麼選舉的公平性勢必遭受挑戰。

2004年總統大選為例時,兩組候選人之間的差距為29,518票,除以全台灣共13,786個開票所,平均一個開票所只差2.14票。此外各種大大小小選舉勝負不到10票,甚至同票的情形也時有所聞。在此情形下,監察員在唱票、計票等選務過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則更顯重要。一個公平的監票制度,將可減少選舉公平性的爭議。反之將易引發爭議,造成日後驗票與政治動盪,徒增選務與社會成本。這也是為什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允許每組候選人皆可推派監察員的原因。

因此,我在日前拜會立法院,並遞送公開信給王金平院長,呼籲修訂選罷法第59條,先針對立法委員、直轄市長與縣市長等單一席次,且具高度政治性,也較易引發爭議的選舉做修正,讓每位候選人皆可在每個投、開票所推派一位監察員。鑑於今年年底選舉時程緊迫,本次臨時會是補正現行選罷法缺失的唯一機會。若無法完成修法,相關配套的選務工作將來不及準備。

在民主的實踐過程中,遇到問題,唯有解決問題,才能讓民主更加茁壯。經過這一段時間媒體的揭露與討論,相信朝野立委對修法的正當性也都有一定的共識。因此我再次呼籲,立法院諸位委員應重視此案,在議事上盡最大可能(如逕付二讀),加速通過選罷法修正案,讓台灣的民主制度更加周延,也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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