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北檢唐突簽結馬英九140多案一事

北檢唐突簽結馬英九140多案一事

楊上民

對於陳師孟所說的北檢唐突簽結馬英九140多案一事,其實不只陳師孟要查,廣大人民包括筆者也想知道,馬英九超過百案纏身,是何因偵結不起訴?是被檢舉人冤枉了嗎?還是檢調單位濫訴或縱放?

北檢唐突簽結馬英九140多案一事,係「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之瀆職罪。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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