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台灣價值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自古以來價值這兩字被無數人探討言說,而在各個領域亦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價值是現存的,有的價值是未來需要凝聚的共識。個人有個人的價值,團體有團體的價值,國家有國家的價值。價值可以是潛藏於個人或團體心裡值得珍惜與尊崇的準則或典範,可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因而價值會指引某個人或某個團體去從事某些行為。不同的價值會導致不同的行為模式,進而產生不同的生存與發展的對策。政治上的價值經常書明或隱含於法案及政策中。
首先,我們來看看聯合國價值,《聯合國憲章》序言所揭示的價值是和平、安全、人權、正義、平等、自由、發展等,此可參見憲章如次:「我們聯合國人民決心,為免後代再遭今世人類兩度經歷苦不堪言之戰禍,再次肯定基本人權、人們的尊嚴與價值、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樹立規範以便能夠秉持正義並尊重義務順從條約與國際法,提倡社會進步與更好且廣泛自由生活的標準;並為達此目的,實踐寬容並與善鄰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並制定方法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提升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發展。」
再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建國的根本大法,據此奠定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美國憲法序言「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由此序言我們可思考美國價值在那裡?第一句話「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這是建立國家的宣稱,是美國有別於大英帝國的「團結」。接著的樹立正義、保衛國家的安全、全民福利、安享自由等等,都是美國價值。
當今在佔領地台灣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由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12/25)施行。此憲法的價值在於接續林肯所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即政府為人民所擁有的,被人民所選出的,為人民而服務的;扼要而言,此憲法的價值為民主,再加上平等與自由。然而此憲法制定時,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已全面開戰,中國國民黨的國民大會因而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戰時的太上憲法自(1948/05/10)實施,後來成為中國國民黨統治台灣的白色恐怖條款,直到(1991/05/01)才廢止。國民大會廢止條款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另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迄今修訂七次。但自圓其說的「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並以憲法及增修條文統治台灣,違反《國際法》佔領並不擁有主權的鐵律。
台灣教授協會(2014)公布《台灣憲法草案》,其基本價值在於「國家定位」,並以前言「台灣人民基於自由、平等、博愛的精神,以民有、民治、民享為原則,根據國民制憲權力,制定本憲法,以實現公平正義,確保永續發展,維繫世界和平。」作為綜合價值敘述。在內文中的價值項目有人權、尊嚴、自由、平等、安全與健康等等,讀者可參閱網站[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憲法草案]以進一步了解。此一憲草除了「壹、國家定位」外,另有「貳、基本人權」、「參、國家體制」、「肆、地方自治」、「伍、原住民族保障與自治」。我們台灣人民被統治70多年,價值錯亂也不團結,若能類似《聯合國憲章》序言「我們聯合國人民決心,…」及《美國憲法》前言的開頭「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在台灣憲草前言開頭加上「我們」兩字,即「我們台灣人民基於…」,不但有建立國家的宣稱,且有別於中華民國(金馬)。我們台灣人民若能捐棄各立山頭的文化,去異存同,凝聚共識,以「團結」與「國家定位」為重要價值,建國入聯之日必然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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