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無罪被政治迫害之證據
楊上民
辜仲諒在「紅火案」高院庭訊時和他的律師及財務長供述,他在特偵組時,檢察官要他作不利扁的偽證,事實上「紅火案」的三億未流入扁家;李界木也被檢察官威脅利誘,如不配合,將讓他傾家蕩產。結果,陳前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收押,卻因「龍潭購地案」判刑入獄。
「國務機要費案」是未審先羈押的違法程序行為,何況「國務機要費案」2011年8月26日,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貪污部分全部無罪。除了「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改判無罪之外,「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等或因罪證不足甚至法官直斥是檢察官拼湊、臆測,二審法院大多判決無罪定讞。
足證特偵組的檢察官對陳水扁案違法起訴又違法羈押之一斑,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之精神,顯見這是政治迫害無疑。
至於「龍潭購地案」,是台泥公司董事長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的財務問題,將達裕公司擁有位於桃園龍潭的土地,出售給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期間,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特偵組以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為由起訴,陳水扁稱他本人不知情,且此筆款項為合法政治獻金,主張無罪。
龍潭購地案阿扁指四億為合法政治獻金,主張無罪。事實上,司法必須找出龍潭購地與阿扁收款之間的對價關係,才能定扁罪。但後來法院發現扁夫婦未參與議價,所以不用還四億。既然未議價甚至錢不用還,那不就表示這四億元是純粹政治獻金嗎?不就表示龍潭購地與阿扁收款之間無對價關係嗎?
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阿扁在龍潭購地案中,省掉國帑10億元的支出,如何貪污呢?
由此可見,整個阿扁案,完全是政治迫害,不是阿扁有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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