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楊上民_馬英九官司的掙扎


馬英九官司的掙扎

自由作家 楊上民

馬英九說:「所謂三中案,早已歷經三任檢察總長,高檢署查黑中心、與最高法院檢查署特偵組多位檢察官,從民國95年起長達八年的深入調查,確認完全沒有不法情事,更沒有賤賣黨產,而在民國103年簽結」。

臺北地檢署依據告發人王富、胡信、徐勇、周榮、林同、黃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1058月間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而起訴,足證三任檢察總長,高檢署查黑中心、與最高法院檢查署特偵組多位檢察官,都因馬英九以總統職權,命令不予以起訴而隱藏馬英九的罪證。

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2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項被告3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馬英九又說:「民國94年的時空環境,當時廣電法規定,黨政軍必須限期退出媒體,但是民進黨政府又全力打壓潛在的買家,因此很少買家願意跟國民黨洽談。在這樣艱難環境下,我仍極力維護國民黨合法權益,要求必須以合法及合理價格出售黨產」。

臺北地檢署起訴書說:「馬〇九為藉國民黨將依廣電法規定之時限,於9412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包裝掩飾實質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由其一人逕行私相授受,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與其屬意之特定交易對象余〇新,為避免遭致賤賣黨產及圖利余〇新之質疑,自行設定新臺幣40億元之交易價格;渠等藉由形式上交易總價金為40億元,而實質上則為21.5億元之不正當交易手段,意圖將低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巨大差價利益輸送予余〇新,明知榮麗公司於簽約前未就交易標的華夏公司進行完整之實地查核,且雙方就交易條件等多項重大事項並未達成共識,竟為趕在941226日廣電法所定期限前移轉華夏公司股權以掩飾實質出脫黨產之作為,同意簽訂保留契約履行之約款,使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履行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又違反交易常規,於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未實質收受任何價款,亦未自榮麗公司取得面額36億元擔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所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予榮麗公司」。

中案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總共造成國民黨及黨營事業多少損害?積極損害部分:

1
、三中案部分已致中投公司實際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49,4304,397元之損害、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182316,650元之損害、於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155,270391元之損害,合計積極損害金額高達384,9321,438元。

2、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部分則受有59,7128,278元之損害。

消極損害部分:

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已致應收股款債權284,530萬元無法實現之消極損害。

馬英九再說:「北檢說我預置了六千萬元以備訴訟,這明明是中投公司提撥的員工『訴訟基金』,不是給我的六千萬,而提撥時間也不是我擔任黨主席的時候,請問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中投公司提撥員工的「訴訟基金」,是假借員工之名,實際是馬英九專用,請問馬英九,中投公司為何要替員工提撥「訴訟基金」?縱使員工有什麼法律問題,那是員工私人訴訟之事,無關公司。

何況楊偉中在《新聞追追追》節目指出:「這筆6000萬訴訟基金,國民黨內部文件都寫得清清楚楚,適用於國民黨主席、國民黨副主席、國民黨祕書長、國民黨副秘書長以及中投公司相關處理黨產交易人員,這五種人將來被政府行政處分、訴訟都可以動用到;馬英九是國民黨主席,當然也在使用範圍裏,而且金額從3000萬增加到6000萬,6000萬的增加也是在馬英九當總統期間增加的,怎麼會跟他沒有關係」?

馬英九更說:「(臺北地檢署)開記者會批評我行使緘默權,是『態度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種種逾越憲法與法治國原則的特異見解與作風,再再都證實北檢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偏頗立場」。

行使緘默權是被告不承認自己有罪的權利,但是因此被檢察官認為「態度不佳」也是檢察官對被告不配合偵辦的主觀見解,何況馬英九在北檢偵訊時,「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而認定馬態度不佳,却被馬英九牽扯成「北檢為特定政黨服務」之偵辦起訴事項。這也證明馬英九當總統時,曾利用職權命令特偵組違法羈押並起訴陳水扁,再用換法官判刑的歷史證據。

最後馬英九說:「我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還是有期待,我更深信,多數民眾不會接受這種羅織罪名、政治起訴的手段。開庭審理時,當所有證據攤開來,就會證明我的清白。謝謝大家」。

套許水德說的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馬英九深信國民黨開的法院,不會判國民黨的總統有罪,但當國民黨開的法院之法官,認識到馬英九被起訴事實,是損及國民黨財產利益時,判馬英九有罪,這也是馬英九罪有應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