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扁案的大赦或特赦應先行於轉型正義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大赦是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予以赦免的制度。特赦是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特赦令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亦可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大赦與特赦的效力規定在《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第3條(特赦之效力)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陳前總統在2004年總統大選時,選舉經費疑似申報不實,遭中選會告發偽造文書罪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台北地檢署收到告發函,並依規定分案處理。阿扁記者會(2008/08/14)坦承「(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二句中間還有一句是「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而道歉。全句應為「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卻被統媒斷章取義,曲解為「認罪道歉」,讓阿扁被民眾責備。其實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遭中選會告發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台北地檢署認為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不是刑事犯罪,且陳水扁也沒有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認為陳水扁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扁案的本質是政治迫害,在大赦或特赦後必須以轉型正義的方式來實行平反並追究加害者。此方式需要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況且執政當局必須檢察過去因政治主張衝突引發的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加害者犯罪行為所得之資產與利益;同時,政府也必須回復受害者的名譽並彌補其損失。陳前總統因為主張「台灣建國」,遭受統派行政、立法及司法系統的追殺。扁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人權保障原則及國際法。主張「台灣建國」是言論自由,沒有犯罪,卻由行政主管利用黨國法官私下的自由心證:「不明政治獻金」及「實質影響力」宣告其罪行。當政者應先行大赦或特赦,並以轉型正義的原則繼續追究這些升官加祿的加害者。
扁案大赦或特赦後,在現有體制下的轉型正義可從監察院開啟。奈何馬友友的黨國委員在院內占多數,陳尖尾有關扁案轉型正義的提案以利害關係人之原因被強行屏蔽。即使是當今執政元首也無法解移此障礙。寄望體制內改革,可再度修改公投法或台派在 2020 年選舉再度執政,並將立委席次提高到87席以上。目前推展的「台灣建國」公投需要繼續進行,若執政當局不辦理,人民團體可自己募款辦理,至少可讓當政者、美國與友台國家知道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意願。期許扁案的轉型正義在擊潰中國黨並瓦解中國黨黨國體制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後能澈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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