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楊上民_中華民國侵略了臺灣


中華民國侵略了臺灣

自由作家 楊上民

美國行政部門的簡報

在臺灣的日本投降儀式,只標明了軍事佔領的開始。根據國際法,又特別是根據海牙公約和日內瓦公約,有很多種形態的行動和措施,在被佔領的領土裏頭是非法的。這包括:宣布領土的分合併、當地民眾的集體歸化、當地民眾執行徵兵政策、頒布一套新的法律結構。快速檢視中華民國所謂符合被認定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標準,立刻可以看出,他們所根據的是天大地違反國際法的。但是事實上是使用非法的方法或非法的程序而取得的。

中華民國是違反國際法的,例如在19451025日所宣佈之臺灣光復節,以及在1946112日將當地民眾集體歸化(中華民國)等等。

臺灣人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蔣介石於民國35(1946)112日,以中華民國行政院「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規定「原有我國國籍」之臺灣人民,於去年(34年)1025日起即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事實上,日本戰敗遷出臺灣時,並沒有聲明放棄臺灣人民,所以臺灣人民仍然是日本國民。祇是被國民黨政府於民國341025日,以一紙行政命令,逕自更改為中華民國國籍,卻沒有知會臺灣人民的同意。因此民國35112日的中華民國行政院「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規定,就是違反國際法侵略臺灣的證據。

臺灣法律地位與主權是聯合國的托管地

1949112日,剛被任命為臺灣省主席的陳誠在記者會上主張「臺灣為剿共堡壘」,蔣介石電責陳誠發言失當,「以中央政策為主張免為人誤解」。蔣介石對陳誠表示:「臺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向美國請求「共管臺灣」

1949528日,蔣介石給魏德邁將軍寫信「臺灣如欲樹立為復興反共之根據地,其有關軍事,經濟,政治各項人才,更非借助於美國不為功,余相信今後中美合作,必能融洽無間。」這是一封求救信,經過二年抗爭和猶豫,蔣介石最後不得不正式向美國請求「共管臺灣」。

1949618日,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臺灣主權與法律問題,英,美恐我不能固守臺灣,為共匪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西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故對美應有堅決表示,余必死守臺灣,確保領土,盡我國民天職,決不能交還盟國。

二二八事件後九個月,蔣介石終於口頭上同意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管理臺灣幾年」。

19491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美國決定暫不予以外交承認,等待「塵埃落定」再做下一步的決定。113日,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身份逃到臺灣不久,1950410日,524日,616日,蔣介石三次派柯克去東京面見麥克阿瑟,請求麥帥來共同保衛臺灣。蔣介石甚至在5月下旬,通過朋友向杜魯門傳信,表示如果杜魯門能派麥帥來管理和保衛臺灣,他自己願意讓位。

杜魯門對臺新政策的實際結果是美國與中華民國在政治,軍事,經濟,外交上全面「共同管理臺灣」。

1954122日,外交部長葉公超與國務卿杜勒斯簽署「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共同防禦條約」,「共同防禦條約」基本精神反共,不僅在軍事上協防中華民國,也在政治上防止共產主義滲透臺灣。該條約成功地阻止了毛澤東進攻臺灣,從法律上確保了中華民國與美國實質上共同管理臺灣。

19781216日,美中簽署「建交公報」時,卡特總統單方面終止「共同防禦條約」,蔣經國總統在此後的四個月裡,領導中華民國外交官們努力奮戰,推動美國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美臺斷交對臺灣不利的法律影響。

出於戰略和政治上的考量,美國依據「臺灣關係法」繼續保障臺灣的安全。實質上,美國是用「臺灣關係法」,替代「共同防禦條約」,繼續與中華民國共同管理臺灣。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70年來,雖然沒有正式國際條約的確認,但從國際政治的本質上看,臺灣基本上處於中華民國與美國的共同管理之下。


然而,依照國際法,臺灣應屬於美軍的佔領地,臺灣既不屬於有名無實的中華民國,更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因此,喜樂島的反併吞是有其國際法基礎的,祇是若要舉辦公投,就就有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因為臺灣應屬於美軍的佔領地,依國際法而論,實在無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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