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陳菊市長,轉型正義不應是選擇性的轉型正義!
徐世榮 教授
民國68年12月10日,當時的黨外人士訴求民主自由人權,因要求解除戒嚴而走上街頭。很不幸的發生了高雄美麗島事件,多人因此入獄,其中包括了現在的高雄市陳菊市長。後來經過了黨外人士、民進黨及台灣社會的共同努力,台灣終於在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黨禁報禁一併解除,廢除國民大會,國會也終於在民國80年全面改選,後來也可以直接選舉總統等。然而,台灣因此就完全實現民主憲政了嗎?對於過往戒嚴時期不公不義的情事,有回復受害者應有的權益嗎?轉型正義難道只侷限於國民黨的不當黨產而已嗎?台灣人民所要求的轉型正義難道已經完成了嗎?
若以陳菊市長「 陳菊給關心高雄朋友的一封信」(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165f45-afa2-4712-9eee-f3372fdc76ad)這篇文章所指的高雄果菜市場為例,是「自61年公告徵收,62年徵收程序完成,63年針對南側用地規劃市場完工啟用」。這個徵收是發生在民國61年,是在解嚴之前,甚且是在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之前。但是陳菊市長竟然是完全的予以接受!不知陳菊市長瞭解國民黨政權那個時候是如何進行土地徵收的嗎?
且讓我說明一下。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是民國89年制訂,而它的制訂乃是因為民國85年的大法官第409號解釋文。它在解釋文中特別指出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的不當: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本諸上開意旨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也就是說,民國89年以前的土地徵收大概都是依據《土地法》第208條,高雄果菜市場也是一樣。但是,請特別注意,大法官特別指陳「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本諸上開意旨檢討修正」!因此,要特別請問,高雄市政府難道不應該檢討高雄果菜市場的土地徵收案嗎?
陳菊市長及民進黨人士既然反對、並要打倒當時的戒嚴體制,但是,又怎麼會全然接受發生在民國61年的土地徵收制度呢?這不是非常矛盾嗎?嚴重迫害基本人權的土地徵收制度可以從戒嚴體制中切割出來嗎?過往浮濫及侵害人權的土地徵收難道不該是轉型正義應該處理的課題嗎?請問陳菊市長及民進黨,你們所追求的轉型正義可以是選擇性的轉型正義嗎?可以嗎?更關鍵的問題是,你們真的有要追尋轉型正義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