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楊上民
美國CIA解密檔案(臺灣真相1-5集)其中提到對台灣問題要有較正確地認識,應該從二次大戰裡太平洋戰區遺留下來的問題來探討。回顧過去大戰的歷史,很多所謂的中國專家似乎默認中華民國蔣介石將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的日本投降典禮日定義成蔣介石想要的重大意義的日子。在那些典禮上,蔣軍官員都說台灣主權屬於中國,並宣稱是「台灣光復節」。
然而在戰爭法下,包括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和其他已制定的國際慣例來解釋,都是「不可能的」。投降典禮僅是象徵著「軍事佔領的開始」,征服者有權利和確實的義務來佔領已征服的地區,並解釋任何佔領區主權的轉移。在二戰期間所有軍事攻擊台灣,(或者至少有99.5%)對台灣攻擊,都是來自美國的軍事武力。
但是麥克阿瑟將軍派遣的行政當局是由中國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來佔領。在1945年10月以後的台灣,還是日本的主權地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結束。很明顯地,舊金山和約裡面指明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由上述的資訊,我們很快地做出三個重要的意見:
第一、在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ROC)僅是被派遣來執行軍事佔領臺灣的執行當局而已。
第二、在1949年12月,ROC中央政府遷來被佔領的臺灣,它是遷到中國國土以外的區域。
第三、由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盟軍已經解散,但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卻默認,(或是既成事實的安排),繼續佔領臺灣。換句話說,ROC是當作代理美國佔領,另外為了維持流亡政府的合法地位。在這點上有兩個疑問:
(1)
臺灣是ROC的一部分?
(2) 臺灣是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分?
事實上,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臺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
暗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很清楚。相關的文件證明如下:臺灣不是ROC的一部分,在Shen對Rodqer的案子裡,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於1959年10月6日由國務院官方宣示表決,法官判決認為中國共和國臨時首都從1949年起ROC的臨時首都在臺灣台北,並且在島上執行行政權,但是福爾摩沙的主權並沒有移轉給中國,福爾摩沙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至少還沒有,而且除非有適當的條約生效之後,福爾摩沙可說是被ROC政府管理的區域,或被佔領的地區,但不是被官方認定為ROC的一部分。臺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楊上民分析:
既然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臺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亦即臺灣不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又從未治理過臺灣,那麼憑什麼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要為統一?其實中共是想要侵略臺灣,却避免侵略的字眼,才美其名為收復臺灣而統一。中共這一招對美國來說是行不通的,因為美國自始認定臺灣是美軍佔領的土地,因為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來佔領。在1945年10月以後的台灣,還是日本的主權地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結束。很明顯地,舊金山和約裡面指明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自從二次大戰日本投降之後的臺灣應該歸屬盟軍。盟軍解散改組織聯合國,臺灣當然就是聯合國的屬地,交由主要戰勝國的美軍所有。因此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臺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
所以中共無權統一臺灣。在美國不同意之下,臺灣也無權獨立。因此所謂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或是臺灣獨立,在美國不同意之下,都是政治語言的口號,不能發生實質作用。祇有向聯合國報備成立聯合國臺灣黨,才能徹底解決臺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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