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台商海霸王餐廳事件與領事制度
黃清雄
台商數百萬人在中國建立大大小小的商業機構,依據1992年「台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條例」,兩邊
(the two parts) 的主權及司法管轄權截然不同。這種情況,依照近代及現代國際法體系,至少或最低要求,對於台灣與中國的雙方交流和種種互動情況,台灣政府必須談判設置領事,以保護在中國各地的台灣移民或前去旅遊者。過去李登輝總統在頒行上述1992年雙邊人民關係條例後,並未立即進行研究自古希臘城邦時代開始發展至今的領事制度及其意義。
台灣和中國的雙邊關係自李總統宣布廢除臨時勘亂時期後,便進入關係正常化時期,以領事關係最為重要。就其本質來說,上述1992年條例應改稱為「台灣與中國大陸領事關係條例」。只須目前的立法院一名立委提案,迅速由院會通過修改條例名稱幾個字,便可據以向中國政府提出交涉或談判的要求。成都海霸王案必能迎刃而解。
台灣目前最需要國際公法的學者專家從制度層面研究,像我們和中國之間的問題,若能注重領事關係,便不會有荒唐的「口頭九二共識」問題。蔡英文總統更需檢討無中生有的「維持現狀」的繁文縟節,自討苦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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