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政策看近代以來的台灣主體性
黃清雄
多數政治學者以國家政策討論台灣主體性或名位(title)問題。其破題的方法是藉國際法的領土取得,並假設台灣在十七世紀以前是無主地。(見林佳龍,李明峻,羅致政:解開台灣主權密碼——導論) 此種分析忽略中國清朝坦承台灣領土全屬生番。所謂生番聚處不入版圖。狡猾的康熙說台灣西部和中國移民(漢人)有交往的則是熟番,但仍承認西部平野土地屬於熟番。外來墾殖者須付給熟番部落「番大租」。康熙以殖民地統治者介入,實際上是類似西方國家的律師的仲介人角色。於是現代政治學者武斷這種仲介工作的外來統治者中國擁有台灣領土。這豈非誤用國際法的領土準則,類似霸權論。
中國革命家孫文從未提及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今習近平的紅色中國政權向世人昭告孫文是中國的政治領袖,怎能無中生有說在"政治基礎"上台灣屬於中國?其政治基礎與康熙的熟番論有何不同?毫無國際法意義!
自1951年金山和約出現後,有一派國際學者建立台灣地位未定論。不深入研究台灣早期對外關係史蹟或史跡,難怪偏好地位未定的說法。輕信中國的任意說詞,竟把孫文明確指台灣不屬中國的言論拋諸腦後。(見前書,p. 111) 其分析遠離國際法的常例,只能在政治實力上強調民主化的功能。此種論述無異退出國際法擂臺,蓋不涉及先佔、割讓、合併、時效、和添附等。甚至任意把蔣介石流亡政府之入侵台灣視為在台灣"領土"上的政府行為,令人匪夷所思。其論述與國際法上的國家政策應有差距。後者必須是合法的政府的國家政策。蔣某的政權自1926年起一直是非法政府,為何台灣要無端接受蔣某的非法政府?它連流亡政府的地位都排不上榜,不是嗎?
在這種紛亂的學術性討論下,不可能對台灣主權或主體性有些助益。筆者從台灣近代史角度提出幾點:南宋承認的流求,就是台灣古國;元朝改稱瑠求國;明太祖另稱為小琉球國,明朝中葉再稱東番國,理由是台灣南北社邦(Confederacy)都抗拒中國朝貢政策。荷蘭人承認社邦,並改制為區域社邦部落代表國務議會(landdagh)。這種體制不容忽視。明朝從未承認荷蘭駐大員總督對台灣的統治,卻於1633年禮部奉皇帝諭令核准船引,和東番國進行貿易關係。荷蘭人稱為Formosa,其實是東番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