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教材新解(3)
台灣民主人權平台 沈芃岳
子曰:「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
子曰:「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
子曰:「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
子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請讓我們先一同對上述經典提出幾點疑問:
問心無愧必然是君子,長存憂慮必然是小人?那麼身為一國元首從不傾聽民眾聲音,而且深深以此為榮、坦蕩蕩的馬總統,是不是一位君子?
不擅言詞而勤於實做的必然就是君子?那麼平日敦厚、不敏於言,卻能以30秒的超高效率,宣布通過服貿的張慶忠算不算是一位君子?
坦蕩舒暢且不驕傲的人如果算是君子,那麼坦蕩舒暢而且驕傲的人算不算君子?柯文哲能坦蕩蕩的公布每一份自己帳戶的資料以供檢驗,但他也以自己的聰明才智為傲,甚至以此攻擊連勝文,他這樣的行為,又是不是符合君子的準則?
最後,追尋公義的人當然是君子,然而追尋私利的就必然是小人嗎?若然如此,那麼賺進了天文數字的流行天王麥克‧傑克森,生前總計支持、創建了至少39個慈善機構,即使僅僅只計算已知捐款,也超過三億美金之譜。這樣一位名利雙收卻又熱心公益的人,能不能算是君子?
儒家思想當中最重要的一塊,當屬其道德論,因此儒家文化圈中的住民,必定對於「君子」一詞相當熟稔,而儒家對於君子的定義,也往往在無形中成為道德的不成文準則。
然而中國哲學一向缺乏邏輯推理以及抽象思考的能力,因此儒家在對於「君子」這個標準的形塑過程,往往也流於空泛與極端,空泛,讓這樣的道德觀缺乏了客觀的衡量標準;極端,則讓這個標準流於缺乏中間地帶的二元論。這兩大問題,造成了儒家所推崇的道德,成為了一種高不可攀的純理想主義產物,缺乏了實踐的可能。而追尋這種道德標準,反倒讓整個社會呈現了一種虛偽的醬缸文化。
更不幸的是,這樣的標準,嚴重地干擾了民主政治的發展。
這從近日來呂秋遠律師對於陳水扁案的看法中可以一窺端倪,呂秋遠律師在對扁案的論述中,肯定了「實質影響力說」,因此認定陳水扁有罪,然而他完全忽略了在已經判刑確定的三個案子中,相關證人都已經承認做偽證,檢察官恐嚇證人的部分,也已經舉證歷歷,因此整個偵查、審判的過程充滿瑕疵,司法應該重啟審判程序,才有可能還原扁案的真相。
而在真相重新呈現之前,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陳水扁無罪。
呂秋遠律師同時忽略了我國法律上關於政治獻金的漏洞,姑且不論我國政治獻金法所規定之捐獻金額低到無視於社會現實,也沒有如美國對於高額政治獻金有所謂「超級委員會」的管理辦法。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法律上對於何謂「貪汙」?何謂「政治獻金」?其中的分野缺乏嚴謹的定義。以陳水扁案和林益世案為例,目前司法體系顯然有兩套截然不同的認定標準,這樣一個混沌不清的制度,顯然有害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免讓人產生執政者用法律突襲政敵的疑慮。
然而為何呂秋遠律師會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認定陳水扁有罪?這正是儒家二元道德觀殘害法治觀念的證據──我們往往是根據自己的喜好來為一個人定罪。
別急著撇清自己沒有犯下這樣的錯誤,先想想整個臺灣社會是如何看待最近幾起重大刑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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