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晨曦夕陽吸取天地精華 研究阿扁保外就醫釋憲文
陳總統民間醫療小組成員 陳順勝醫師
~正氣歌有云:天地有正氣,雜然賦流形。下則為河嶽,上則為日星。於人曰浩然,沛乎塞蒼冥。~
大雪節氣,還是冷!今晨當老紅帽貪玩,路上看火紅的晨旭,清晨一大早在澄清湖看到一羣西伯利亞來美麗的候鳥,好多年不見了,難怪錯過辦公室裡射進來的黃金晨旭,因為澄清湖汙積已成為濕地了,好幾年不見群候鳥來棲息的光景。錯過黃金陽光,過七點,辦公室裡只剩銀色的光芒。
今天用大和解早餐,有芋頭丶地瓜、蔴糬、印度咖啡豆研磨出來的咖啡,網友問是外省、本省、原民大和解的概念嗎?我說生活藝術人文化可以調濟身心,解除焦慮,創意油生,增加效率。
上午門診,下午研究部請我到某單位去實地查核人體實驗計劃,接著開始研究阿扁的保外就醫,其中大法官的相關釋憲文與阿扁交給我的最新診斷書(20141209)。
地院與高院都駁回阿扁的保外就醫,高院公文尚未收到,但阿扁評論地院駁回,反而稱讚駁回文所引用大法官的兩個釋文,認為刑事法要修,又躺在立法院排隊待審,害他釋放無法可用,模擬兩可的尷尬。
阿扁就法律面替法務部依法理說項,說法務部是進步的見解,扁說不要怪羅瑩雪。他說過去老師、軍人、學生、受刑人所受處分均無法救濟;近年老師、軍人、學生都已透過修法陸續提供司法救濟管道,僅最弱勢的受刑人仍受「特殊權利關係」拘束。
高院駁回他的聲明異議後發出的新聞稿,強調法務部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做出進步見解,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653號與與參照681號都是很進步的見解。
阿扁替法務部說項,因攸關受刑人救濟管道的《監獄行刑法》修法尚未完成,法院依法保守處理當然會駁回,這需要時間。
請先看「大法官解釋釋字653號」:
釋文爭點: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違憲?
解釋文: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再來是「大法官解釋釋字653號」:
釋文爭點: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解釋文: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原來我們台灣的政務官、事務官公務員與立法委員都很怠惰,不依大法官指示限期修法或制法,害慘了受刑人,更害了阿扁無法依循,讓馬政權有機可乘!起碼他們要跟我一樣認真!
下午為了看水鳥提前回家,澄清湖一群白鷺鷥覓食,又巧遇冬日回家,美麗的夕陽。
黃昏回到家,看到新植栽的花卉,儘管寒風刺骨,心情大好!
我今天是寒冬晨曦、夕陽裡,吸取天地精華,研究保外就醫釋憲文,真符合「正氣歌裡的「天地有正氣,雜然賦流形。下則為河嶽,上則為日星。於人曰浩然,沛乎塞蒼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