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 台灣法律地位大對質

台灣法律地位大對質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李登輝、馬英九為「92共識」數度對質,真相逐漸浮出。

對幾天前(57日)馬所拿出1992年李登輝在國統會議的簽名來證明,李反駁,國統會是內部會議,不是和中國談判。92那年國統會開了兩次會,第一次四月,第二次七月。馬拿出的是四月那份,當時連一中也沒討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9277

這顯示57日馬英九拿不出「92共識」的文件和簽名,用國統會的會議記錄充數。而且實際上是四月開的會,記錄上卻寫8月馬英九也不知道,虧他當時還是「陸委會」副主委。

馬英九鼓吹「92共識」的手法,和強推「開羅謊言」相同。他拿不出開羅宣言的文件和簽名,用開羅會議的新聞稿冒充,想不到新聞稿卻無人簽字。新聞稿上沒同意把台灣交給中國。

阿輝伯繼續說,第二次會議才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你說你的,我說我的,是講給台灣內部老賊聽的,不能說這就是「92共識」。可是,若說這是內部文件,為何2006年扁欲廢國統綱領,美國強烈反對?(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0957)

有鑑國內會議結論也會影響外國政策,國共把「一個中國」和「各自表述」切離、利用,前者有共識,後者各說各的,沒共識。有共識的「一個中國」,意為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今年34日習近平談的「92共識」核心意義就是指這個。

如何在法律上擺脫「92共識」?這可分國內外兩方面:

國內方面:

海基會網站承認它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4條接受中華民國授權和中國聯繫與協商,範圍為與公權力行使有關事宜(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1548&CtNode=3798&mp=19)。但,把台灣變成中國,是法律地位的變更,不在授權範圍之內。此事不問可知,而事實上也不可能。

但海基會卻說「92共識」是經中華民國授權。若是,則此項授權不但違反「兩岸關係條例」,也違反該國的憲法。因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領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海基會有「國民大會」的決議嗎?沒有!

又因中華民國憲法領土無台灣,故194612月制憲「國民大會實錄」第3頁才記載:「領土變更不外2種;一為領土放棄,一為領土接收。前者如外蒙古獨立,後者如台灣收回,均係變更領土之實例」。外蒙古早已獨立,台灣憑什麼收回?就是因為沒憑沒據,所以老賊不敢修憲「收回」台灣,否則老賊老早就幹了,那輪得到馬英九、朱立倫這批小賊?

2000425日該國公布憲法增修條文,限定變更領土必須:「立委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代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國代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否則不得變更。

這個條文至今也無人動用過。很諷刺,蘇起在2000428舊金山和約生效日,也是上述憲法增修條文公佈後的第3天,提出自製的「92共識」4個字,企圖變更台灣地位。但有3/4立委及國代同意嗎?蘇起辦家家酒,馬朱卻視為國宴,還強調要延續、要深化,國之將亡必多妖孽!

國際方面:

台澎的真實法律地位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絛日本放棄。之後,按照聯合國憲章第77b)及76b)的規定,劃分為託管、自治、獨立3個進程。

託管的階段早已過去,目前的現狀是台灣人民自治(可稱為事實獨立defacto independence),正在邁向獨立(法律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等把中華民國外來竊據體制拿掉就大功告成。

1979年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其「台灣關係法」以台灣人民為外交對象,其官方高層不斷談到強力支持台灣自治,不支持中國對台主權的主張(美國的「6項保證」之一),就是支持台灣由事實獨立邁向法律獨立。


圖:為使台灣屬於中國,馬英九不惜鬼畫符,起先他和習近平串通用「開羅謊言」,被破解,現又共謀用「92共識」,又被破解,來日不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