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我為什麼不跟陳軍打誹謗官司


我為什麼不跟陳軍打誹謗官司

曹長青

【在自由的國家,以言論對言論,通常是保護你自己言論自由的最好方式;在有法治的國家,也並非凡事都訴諸法律才是最佳途徑;在正常的環境下,真實和常識一定能戰勝謊言和荒謬。我用實例詳述這個道理,希望以此跟思想的戰友、理念的朋友們共勉。感謝轉發!】

多年以來網上就有各種亂七八糟的人,胡編亂造污七八糟的東西詆毀我。寫政論文章幾十年,我的許多觀點跟絕大多數中國文化人不同,而且批評人和事也占了相當比重,當然會惹怒很多人。《華盛頓郵報》一位專欄作家曾說,如果「寫一段時間專欄還沒有敵人的話,那他就失敗了。」 我的敵人好像還不少,說明我還不太失敗。

在我明確支持郭文貴爆料之後,尤其是在各種人混戰不堪的情形下,時有朋友/網友通知我,什麼什麼人在罵我等等,我基本是連一眼都不看,沒功夫。但郭文貴先生在視頻節目中說,明鏡網節目主持人(大股東?)陳軍傳播我妻子有兩千萬資產、我每月領六萬共薪的謠言的確是非常令我吃驚的,因為如此荒謬的東西,出自一個對我、對海外流亡圈子並不陌生、且跟我既無交集、(我認為)更無怨仇的人,實令我感到背後強烈的惡意和刻毒,因為這人在傳播一個他自己一絲一毫都不相信的事情。

就我和陳軍的關係,我已經在「我跟陳軍、何頻、吳征的恩怨」一文詳述,而且就陳軍散佈這個惡毒謠言一事也在激怒中發了好多條推文痛斥。但陳軍對我的質問不僅完全不回答,反而在前些天的推文中說,他並不認可公開我的「隱私」,我是因聽信傳言而「誤解」了他,對此他表示致歉。

這不儼然那二千萬是真的,只不過是我的「隱私」,他不宜公佈而已,還裝模作樣地「道歉」。想讓我罵三字經嗎?我真是連私下都沒對誰開過這種口呢!既然是我「誤解」了你,你道什麼歉呵?跟我玩什麼偽哲學家的猴戲呢?陳軍你把二千萬給我亮出來!你要亮不出來,更不敢用你自己的財產抵押的話,你就是個把良心抵押給了魔鬼的人。不對,陳軍這種人根本不知道世界上還有良心二字。

在春節後長達兩個半小時的獨白視頻中,陳軍也沒就這個關於我的「二千萬」謊言做任何回答。有網友替我打抱不平,認為我應該到法院告這個撒謊造謠的陳軍誹謗。但我早就清楚,我不會跟陳軍打官司,因為:

第一,官司我「打不起」。無論從時間精力上,還是金錢上,在美國打官司都是一件能把人纏死的事。我參加台灣電視每週六天播出的政論節目,作為一個不是在台灣出生/成長,甚至不在台灣居住的人,要評論以當地內容為主的政經題目,每天十幾、二十幾分鐘講話的背後是多少個小時的家庭作業,而且我當然還非常關注並評論中國和美國的各種議題,所以為打官司去分散精力是不可想像的。

從金錢角度來講,律師費是個無底洞。桑蘭在美國的監護人應付桑蘭的官司花了80 多萬美元。有人連幾千塊學生貸款都沒還完,居然聲稱提告了幾十人。謊撒多了、撒大了,真能撒到把自己都騙了的程度。如果真起訴了幾十人,那背後必定有金主。

我第二個不打官司的原因是,雖然這是一個明擺著的、徹頭徹尾的造謠誹謗,但官司我卻很難打贏。就誹謗案的問題,不謙虛地說,我自認是專家,在這個問題上下過很多功夫,是就此議題寫了最多文章的華人之一(見本文後面的部分鏈接)。這主要得益於我妻子,她在哥倫比亞大學讀新聞碩士的時候,我也在哥大做訪問學者,可以旁聽任何課;因對這個議題很感興趣,所以就一堂不拉地跟妻子一起上了這門哥大法學院和新聞學院聯合開設的大課。這門課是新聞學院美國學生的必修課,卻不要求外國學生必修,這是哥大新聞學院的一大錯誤。事實上,我和妻子都認為,該學院的任何其他新聞專業課程都沒有這一堂課更重要,尤其是對外國學生,因為這堂課是闡述美國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精神,遠比那些指導具體寫作技巧的課更重要,更應該讓全球各地的學生把這個精神帶回他們自己的國家。

當時教授那門課的是兩次獲得普利策獎的《紐約時報》老牌專欄作家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他是研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專家,著有詳述誹謗案的專著《不得立法》(Make No Law),主要寫六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就誹謗案做出著名「三原則」的案子。他的課主要講解一本大厚書(該課的必讀書),是美國一些重要的誹謗案例。我和妻子不僅認真讀了那本大厚書,而且在學期結束後,還對路易士教授做了一個專訪,發在紐約《世界日報》週刊一個整版(該文鏈接見本文附錄)。 通過閱讀那些誹謗案例,我知道自己打誹謗官司,贏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第三個不打官司的原因,對我這個以寫作、講話為職業的人來說是更重要的一條,那就是基於對美國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精神的學習和理解,我更推崇以言論對言論的精神和原則,雖然這會有各種造謠、污衊、詆毀等現象出現,導致自己(和其他人)名譽和尊嚴受損。但保護言論自由、不縱容濫用司法,遠比保護那些有公權力、公共話語權的人名譽不受損更重要。

下面我就借陳軍誹謗我這個例子,具體解釋一下為什麼在美國打贏誹謗官司不容易,供大家參考。

首先,美國法律有一個對 「有公權力者(官員)、公眾人物」 和對普通人持 「不同標準」 的原則。對前者,制定了嚴格的三原則,而普通人則不受這三原則的限制。

官員和公眾人物狀告媒體誹謗(對個人也同樣適用對媒體的標準,尤其在當今的自媒體時代),可能勝訴的前提是,原告必須提供:1,內容失實;2,當事人名譽被實質性損害;3,有「真實的惡意」或「故意疏忽」,即,明知是虛假不實的東西,或者根本不管它是真是假,就故意發表、散佈出去,以詆毀他人(原告)。

那怎麼判定 「公權力者和公眾人物」?官員很容易認定,但對「公眾人物」怎麼界定,最高法院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但前些年的一個判例是,一個在幾千人的小鎮中參加社會活動比較活躍的退休警察(名字上過幾次社區報紙),狀告媒體誹謗,最後被法院認定他是 「公眾人物」 而敗訴。

而且,「公眾人物」並不限於一個人是否有點名氣,普通人的言論涉及「公共關心事務」而涉入誹謗案,同樣按公眾人物標準對待。例如,十多年前,一群教會人員在伊拉克陣亡美軍的葬禮旁舉牌抗議,發表「同性戀該死」等被認為是「極端無禮」的言論遭士兵家屬起訴。20113月,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就此案裁決,以八比一的懸殊比例,判士兵家屬敗訴,教會人員無罪。主要理由是:他們牌子上寫的內容涉及公共議題。

雖然教會人員在人家葬禮之際舉牌辱駡,很惡劣,但大法官認為,軍中同性戀問題是公眾話題;不能因他們在葬禮旁的抗議行動令人不快,而用法律懲罰、窒息公共議題的辯論空間。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派)的裁決書中特別強調:「言論是相當有力量的……像這個案子,給陣亡士兵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 但是,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面對這個現實,我們對痛苦的反應不能是懲罰言論者。作為一個國家,我們選擇了這樣一條道路:保護那些在公眾議題上甚至有傷害性的言論,來確保對議題的公開辯論不被窒息。」

也就是說,即使是普通人,如果捲入了「公眾事務漩渦」,在打誹謗案時,也按三原則處理,即把你也當作「公眾人物」。這顯示美國司法更朝向保護更多言論(和批評)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輕易定罪。

另外,在非公眾事務的誹謗案中,一個人的「自救能力」,也就是「消除誹謗帶來的負面影響」的能力,比如他在媒體講話的機會、條件等,也是判斷他是否是「公眾人物」的重要標準。

以這個標準來看,在自媒體時代,太多人可以被判定為公眾人物了。目前在網上發言的人,哪個都可能在誹謗官司中被判定為公眾人物。那麼我作為多年以寫文章、講話為職業的人,無論在大眾媒體或自媒體都有相當多發表言論的機會,所以在誹謗官司中肯定會被當作公眾人物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告陳軍誹謗,按上訴三原則來看,會是什麼情形?

1條「內容失實」很容易。陳軍傳播的當然是一個純粹的謊言,因為他沒有出具任何材料證明我妻子名下有二千萬資產、我有來自中國的收入、我有什麼私德問題等;而他散佈謠言一事,我則可援引郭文貴爆料視頻中所說的內容,而且陳軍還對其他人也散佈過同樣謠言,我可以找那些人作證。

但對第2條的「實質性損害」,則不是我自己說受到損害就算損害了,而是要拿出實際內容。比方說,因陳軍說我每月領共薪6萬,導致我名譽受損、人格破產,我被雇主開除/停薪了;比如台灣電視台不再讓我上節目、不再支付我任何薪金,或者發稿費的媒體不再發表我的文章、出版社因此取消要出版我作品的合同等等。再比如,說我包養女人,導致妻子跟我離婚等等。這個損害必須是實質性的。

3條就更難了,我必須提供陳軍有「真實惡意」的證據。也就是說,他明知道這不是真的,但就故意要造謠。就這件事本身,陳軍當然知道是假的,他就是故意、惡意造謠。因為明擺著,就我過去30年發表的每一篇文章、講過的每一句話,能從中共那裡拿到錢,陳軍變成鬼都不會相信,除非他已經徹底瘋了。

但我怎麼能拿到陳軍「事先就想陷害我」的證據呢?這實在太難了。明鏡老闆何頻在推特上說,他曾當面斥責這是謠言。我猜他斥責的就是陳軍。如果何頻能在法庭提供證詞說,當他斥責這是謠言時,陳軍的回應是,「我知道這是假的,但我就是要壞一下曹長青。」這才是「真實惡意」的證據,這點是三原則中最難證明的,幾乎就是不可能的。誹謗官司中一定很多都是(跟陳軍一樣)有「真實惡意」的,但原告就是無法拿到證據,除非我能把陳軍的惡毒之心拍照,送到法官面前。

所以在美國,官員和公眾人物打誹謗官司,即使有前2條的證據,但因拿不到對方有「事實惡意」的證據,最後就敗訴了,或者壓根就不去提告了。也因為有這條要求,官員和公眾人物狀告媒體的誹謗案就幾乎無法打贏。

除上述對公眾人物的三原則之外,美國還有一個 「誰起訴(原告)、誰舉證」 的原則。很明顯,由哪一方負責「舉證」,就增加了哪一方的難度。規定由「原告」舉證,當然就強化了原告打贏誹謗案的難度。比如說,如果讓 「被告」 舉證的話,法官一拍桌子:陳軍你拿出曹長青太太有二千萬、曹長青每月領六萬中共薪水的證據,陳軍立馬就得老老實實認輸,把他的餐館們都賠給曹長青。

但法律就是要讓「原告」舉證。要我證明陳軍跟什麼人傳播了關於我的什麼言論容易,但證明我沒有二千萬,沒有的東西,怎麼證明呢?差一點就跟證明有沒有上帝那麼難了吧?我說我沒有比爾.蓋茨那麼有錢,人所共知的簡單事,但證明起來可真不容易呢,誰告訴我怎麼做?拿稅單,他可以說,你把錢都像王岐山那樣藏私生子那兒了;到處都找不到那二千萬的房子,像陳軍這號胡作亂鬧的,也可以說,地球上沒有,你放月球上了,留著下輩子享受呢。不開玩笑,對動輒多少億的盜國賊們來說,區區二千萬是個連零頭都算不上的小錢,但陳軍傳播這個所謂我的二千萬/領共薪/包小三的荒謬程度,跟說我把財產都放月球上了也差不多。高智商/高情商到「撕烤」這地步的,下回就該說,郭文貴爆料全都是他贊助的了。

美國為了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給了一些無賴鑽空子害人的機會。這是言論自由的代價。天下任何好事都是有副作用、有代價的。

美國對誹謗案不能輕易定罪,那麼言論自由的底線劃在哪裡?對政治人物和公眾人物的詆毀、侮辱,謾罵等,是不是有個界限?最高法院沒有明確定義,不「劃線」限制。那麼可以「極端無禮」到什麼程度?美國刊物上曾有過這樣的漫畫,裸體的尼克松總統跟自己的女兒在「做愛」(尼克松父女頭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這豈止是「極端無禮」,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沒有去打官司,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從「三原則」角度,他知道打不贏;另外,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就強調過,在有報紙無政府、有政府無報紙之間選擇,他寧可無政府也要有報紙。美國政治人物基本都秉持這種傳統,「進廚房就不怨油煙」,對批評、嘲諷、甚至極度低級的謾罵,都持容忍的態度。

這個「三原則」也被運用到「公眾人物」(如名演員和體育明星等)身上,是因為大法官們認為,公眾人物的言行也潛在影響和塑造公共政策,等於是「軟權力者」,所以他們也應受到監督。如果讓他們輕易打贏誹謗官司,就會窒息監督的聲音,影響大眾的知情權。

雖然大法官們沒有就言論自由的底線劃線,但通過案例(美國主要施行案例法,也就是「以此案為標準」來判)提供了線索:

最出名的是1983年基督教佈道大師福爾韋爾(Jerry Falwell)控告《皮條客》(Hustler)雜誌誹謗一案,最高法院一致裁決的精神是:保護模仿、嘲弄公眾人物的權利,即使這種嘲弄舉動是「極端無禮的」、給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

福爾韋爾牧師的控告是相當有「理由」的:第一,那家雜誌刊出一篇整個是編造的對他本人的「採訪」,他根本沒有接受過採訪。第二,他在「採訪」中說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是喝醉後跟自己的母親。採訪是假的,這個亂倫之說,當然更是完全編造的。福爾韋爾牧師認為,這是對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在地方法院他勝訴,獲賠15萬美元。

但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福爾韋爾牧師「敗訴」。理由是,這篇「採訪記」是刊登在這本雜誌的喝甜酒的系列廣告中,是一種模仿嘲弄。福爾韋爾牧師提出這家雜誌應對這種「極端無禮」的諷刺負責,但最高法院認為 「是否極端無禮」,在法律上難以定出可區別的原則標準,怎麼定,都會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所以不定。

大法官強調,縱觀整個美國歷史,「圖文描述和諷刺性漫畫,在社會和政治辯論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 即使發言人的意見冒犯了他人,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 「政府在理念市場中必須保持中立。」 也就是說,政府的公權力(法院)不能出面懲罰言論,而應保持「思想市場」的開放和自由流通。這個案子在美國影響巨大,後被拍成電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有意思的是,陳軍在造我謠言被我痛斥後,在他的推特上也貼出了這部電影的圖片,對曹長青說 「你懂的」。沒錯,我懂。陳軍清晰無比地告訴我,他就是要高舉著 「捍衛言論自由」 的牌坊,用《皮條客》對福爾韋爾牧師的流氓方式對我。那我提醒一句,Larry Flynt 那傢伙是可以胡編亂造,但別忘了,最喜歡跟女人鬼混的他,可是下半身被打癱了。陳軍和他的騙子好友胡編濫造,我看也快被網友們把半邊腦袋打癱了,剩下那半邊,早被他自己烤糊焦了。

美國是個自由國家,允許別人選擇做壞蛋的自由(除非你傷害人身),但在正常狀態下,絕大多數人是願意做好人、能夠做好人、而且不容忍壞蛋的。那些非要選擇做壞蛋的人,最後一定是先把自己給滅了。舉個例子,喜歡籃球的人肯定都還記得,90年代芝加哥公牛隊的大明星喬丹有個隊友叫羅德曼,也曾風光一時;但他就要做壞小子,出了一本書叫《就想壞》(Bad as I Wanna Be),封面是他的全裸照,只用籃球遮住了私處;前幾年他還去北韓跟金正恩做好朋友。結果怎樣呢,他就把自己給滅了。三次離婚、欠上百萬孩子撫養費、家暴、酗酒、酒駕被抓等等,人們眼中的小丑一個。

同樣,在中文推特、Youtube等各種自媒體上,那些不是認真交流信息和思想,而是胡編亂造、滿口髒話、「就想壞」 的傢伙們,大家看著呢,他們不是正在(或已經)把自己耍進下水道了嗎?希望羅德曼這個壞樣板的警示,能提醒一下那些「就想壞」的人們,人生只有一次,你壞得起嗎?

美國對官員和公眾人物打贏誹謗案的苛刻要求,就是為了「任何信息都不受限制地、最大限度地、蓬勃開放流動。」 言論也是個市場,應該讓大眾自由選擇,要相信多數人的鑒別能力,對不真實的信息、低級的言論等,應該用提供更多的信息來抗衡,而不是用繩之以法來噤聲。在真正自由的思想市場中,最後一定是真實的信息、正向的價值占上風。

在過去二、三十年來,歐洲、亞洲、澳洲等的許多國家,對誹謗案,都開始學習和參照美國對誹謗官司的判例,尤其是網絡媒體發達起來之後,誹謗事件暴增,美國的做法就更加值得效仿。當然,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其他國家能把言論自由保護到像美國這種地步。所以有些名人被誹謗,跑到英國等地打官司(如果英國報刊轉載了「誹謗」內容的話)。

所以,我的基本原則是,一般不會去打官司,尤其是誹謗官司。比如台灣《中國時報》去年連發好幾篇文章,造謠說曹長青要讓台灣人為爭取獨立死600萬人。我從未說過這種話,只是在一個評論中講了一個事實:東帝汶人民在爭取獨立的幾十年裡死了25%的人口。於是《中時》就想當然地推論說,曹長青要以此比例讓台灣死600萬人爭獨立。如此譁眾取寵的誇張,被很多中國媒體轉載。幾個月前台湾中天電視也造謠說我是因為拿了郭文貴一萬美元,所以支持郭文貴爆料。像這兩件事,我在台灣起訴的話,是可以告贏的,因為台灣沒有美國這種針對公權力和公眾人物的法律,前總統馬英九告媒體人都可以勝訴。所以,就上述這兩個謊言,尤其是在中國被廣泛流傳的 「要台灣死600萬」 的謊言,氣憤之中我不是沒考慮過提告,但最後還是決定用言論對抗言論。

如前所述,在誹謗案中,一個人的「自救能力」,也就是「消除誹謗帶來的負面影響」的能力,也是法官是否讓你打贏誹謗官司的重要考量。所以,對以言論為職業的我來說,更應該用文字、講話來回擊。我在臉書和自己的《長青論壇》發表了長文痛斥《中時》造謠,也在台灣【政經看民視】節目中幾度回擊了《中時》和為搶奪【民視】經營權而惡意詆毀我的台灣味王公司董事長,我甚至在電視上呼籲抵制味王的產品。在自由世界,在自媒體時代,到底誰怕誰?虛假害怕真實,惡行害怕道義。

對那些個人攻擊的謠言,下水道裡的小丑們怎麼鬧,目前我沒工夫搭理(但不等於我永遠不收拾他們)。但之前還道貌岸然的陳軍跳出來,尤其是這個二千萬的謠言,牽扯到幾十年來默默地幫助我,做出很多犧牲,而且一直是很低調的妻子,所以令人加倍地憤怒。我不可能就這麼吞了。

俗話說,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我知道自己的力量在哪裡。我會慎用,但需要時絕不吝惜。明擺著,無論我多有理,打誹謗官司的結果,都遠無法跟我打輿論戰相比。在今天這個網路時代,不僅可以自己戰鬥,還有相信真實和常識的網友們也會助戰。

在寫完本文之際,看到網友們挖出了陳軍在紐約跟中共領館高級官員、跟海航高層合影亮相的「光榮歷史」,再加上他力挺吳征那類大騙子,這些都已清楚展示了陳軍是個什麼人。這人一邊幹人妖之事,一邊不舉牌坊活不下去,難怪又「撕」又「烤」的。他還活著嗎?網友們是否應該呼籲拒絕去他的餐廳吃飯、抵制他參合的任何「事業」呢?這種跟中共官員、跟大騙子們攪和在一起的人,「投資」應以追求真實為本的媒體事業,【明鏡】還能淨嗎?還有前景嗎?陳軍的花舌頭怎麼說資金來源,有任何可信度嗎?坦率地說,誰能跟陳軍這種雙面人(且不談他的漿糊腦袋)合作、做朋友,簡直是不可思議。

用寫這篇文章的方式回應陳軍這類人的謊言,對我來說遠比打誹謗官司容易且有效,咱們繼續走著瞧。

在自由的國家,以言論對言論,通常是保護你自己言論自由的最好方式;在有法治的國家,也並非凡事都訴諸法律才是最佳途徑;在正常的環境下,真實和常識一定能戰勝謊言和荒謬。在「挺郭」/「砸鍋」各種要「打誹謗官司」之聲喧囂塵上的時候,我寫這篇文章,希望以此跟思想的戰友、理念的朋友們共勉。

2018
223

附錄幾篇我寫的關於言論自由的文章,供想進一步研究誹謗案的讀者參考:

曹長青:自由思想的傳播者訪研究誹謗案專家、《紐約時報》專欄作家路易士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34

曹長青:如果杜愚在美國告《前哨》——裁決媒體誹謗案的原則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18

曹長青:政府不可做「裁判」——皮條客 Vs.宗教家
caochangqing.co..hp?News_ID=1570

曹長青:見到拉登採訪還是報警?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419

曹長青:中美媒體不同在哪裡?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47

曹長青:博客罵「婊子」在美國的官司
caochangqing.co..hp?News_ID=1984

曹長青:美國記者「不付錢」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502

曹長青:傷人的言論要不要保護?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356

曹長青:嘲諷立委婚外情該當何罪?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382

曹長青:網路「實名制」反動透頂
caochangqing.co..hp?News_ID=3731

曹長青:如果美國記者撒了謊
caochangqing.co..hp?News_ID=362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