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雙頭鷹的政府


雙頭鷹的政府

陳世雄 博士

拜占庭帝國的國徽是雙頭鷹,其意為身兼愛琴海東西兩岸之王,要同時兼顧東西兩方的領土。當今總統府網頁上的Republic of China (Taiwan)政府有如拜占庭雙頭鷹的象徵意涵。ROC (T) 與拜占庭相同的是ROC (T) 同時統治並防衛台灣海峽東西兩岸的台灣與澎湖以及金門與馬祖;不同的是金門與馬祖是ROC (T) 的領土,但台灣與澎湖不是ROC(T)的領土。對於台灣主要佔領國的美國而言,此Taiwan是《台灣關係法》所稱的台灣統治當局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其前稱是Republic of China。為處理這雙頭鷹的問題,以下段落我們將先了解有關ROC與台灣過去的法理,再探討雙頭鷹的困擾或困境,最後提出可能拆解這些困擾或困境的方案。

探討台灣地位的現狀可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日(1952/04/28)開始。和約第2條:乙.「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政治權利、不動產所有權與債權。」第23條:甲.「本條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的簽字國批准,並應於日本及包括作為主要占領國的美國在內之下列過半數國家,即澳大利亞、業已交存其批准書後,對各該批准國發生效力。」條約生效之前,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等於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由於日本政府只是宣布放棄,沒有敲定歸屬的對象;生效之後,迄今台灣的地位仍處於未定的狀況。

《聯合國2758號大會決議》(1971/10/25),內文:「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此決議確認「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當時佔領台灣的蔣介石(ROC政府)仍與美國維持外交關係。

《台灣關係法》於(1979/01/01)生效,內文「第二條: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台灣統治當局的現狀是與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同時存在的雙頭鷹,繼續執行代理佔領並防衛台澎以及保衛其固有疆域金馬的任務。然而因為中華民國(金馬)仍有最後的固有疆域,有人民,有主權政府,有邦交國,所以中華民國(金馬)沒有正式亡國。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履行主要佔領國(間接)防衛台灣的任務,實際的防衛交付自1945以來代替美國佔領的中華民國(金馬)軍隊。

美國國務院網頁關於美台關係明文:「在1979的美中聯合公報,美國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舊金山和約》書明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2016美國眾參兩議院先後通過的《88號共同決議案》與《38號共同決議案》,書面表述更新的《六項保證》,其中第4項「美國對台灣管轄權長期以來的立場沒有改變」。國務院根據美中公報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主要佔領國的美國國會認為美國對台灣有管轄權,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確實存在。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要成為主權自主的國家至少會面臨幾個主要的困擾或困境:1).落入不分ROC與台灣的陷阱,但不少政治工作者陶醉在ROC就是台灣,台灣就是ROC的幻覺中;2).只能在聯合國外徘徊,幻想可用ROCTaiwan之名重返或加入聯合國;3).無可奈何的蕭規曹隨,延續黨國體制夢想轉型正義;4).據於高處,只是觀看統獨在漩渦中打泥巴戰;5).忽視美國底線的設置,認為修公投法可以修憲、變更領土並將台灣據為ROC所有;6).自己拼裝「司法諸羅紀公園」並且自困在公園裡;7)….。以上這些魔障需要用認知既有事實與改弦易轍來破除,下文即逐項揭曉。

分析並化解困擾或困境,第1).項,《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蔣介石的軍隊仍然代理佔領台灣,而美國是主要佔領國。ROC怎可和台灣畫上等號?第2).項,ROC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席位已經由PRC取代,台灣被佔領又不是國家,重返或加入聯合國的可能性極微,除非台灣已經建國。第3).項,需要檢討政府體制,除舊布新,什麼蒙藏委員會、陸委會都要改制。錯誤的行政命令也都要更正,例如(1946/01/12)行政院在南京頒布《恢復台灣人民國籍令》將本土台灣人倂入ROC籍的錯誤,這是行政院可以更改的。第4).項,台灣不是ROC的領土,政府需要向台灣住民說明,以化解統獨紛爭。第5).項,《舊金山和平條約》載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從《六項保證》知道美國對台灣有管轄權。可行使修正後的公投法向美國及全世界表達台灣人民建國的意願,因此是建國公投,不是獨立公投。第6).項,司法改革幾乎無成效,司法恐龍仍在打擊政府威信,必須重建司法系統,況且中華民國的大法官解釋的國際法條有效力嗎?

總統府網頁上的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代表兩個政治實體,一是殘存國家ROC仍有20個邦交國,另一是沒有邦交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04/28) 生效之前獨立建國是對的,因為日本尚未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要和主要佔領國的美國交涉來成立自治政府或用公投向主要佔領國表達自決建國的意願。錯誤的口號和方法建不了國,犧牲了多少菁英?!,應該轉變來免除解嚴後形成統獨對立的紛亂。台灣當局可與台灣地位有直接關係的美國協商,讓台灣人民自決建國或成立由美國直接管轄的自治政府。台灣建國並且加入聯合國,可消除中共帝國企圖併吞台灣的野心,而且台灣與民主國家可正式結盟共同對抗來自中共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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