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郭建國_丟鞋柯痞之事實經過概述


丟鞋柯痞之事實經過概述

郭建國
(台獨大旗隊發起人,台獨軍TIRA司令台灣建國工程隊隊長)

一、我對柯痞不滿之背景因素

1) 選前柯痞聲稱「墨綠」,選後卻變色為「紅色」!欺騙我的選票外,也騙了我的政治情感!

2) 完全與中國共產黨唱和,極力主張[兩岸一家親/床頭打床尾和]!顯然已成為中共同路人!

3) 去年,20178月,市府主辦的世大運,原本向質詢的市議員童仲彥承諾「可以帶台灣旗幟入場」,結果食言而肥,造成數萬支台灣旗幟慘遭沒收,被丟棄到垃圾桶!甚至於發生放縱身份不明的黑衣人,在場內搶奪單純向台灣選手加油的人手上印有[TAIWAN]字樣布條的惡劣違法行為!柯痞完全包庇不管!

4) 去年,20179月,柯痞在台大舉辦以「中國好聲音」音樂節目為掩護的中共對台統戰活動,結果造成台大學生濺血事件!柯痞卻把主辦單位的責任推卸的一乾二淨!

5) 20180323: 柯痞下令強行拆除獨派團體~公投盟位於濟南路的帳篷!該獨派大本營基地存在已近十年,藍色馬英九沒有拆;綠色蔡英文也沒有拆,唯獨紅色柯痞敢拆!

二、丟鞋事實經過

基於上述柯痞種種嚴重傷害本土意識;明顯靠向紅色中國共產黨…..等等招致天怒人怨的惡劣行徑,我義憤填膺,欲向其表達最嚴肅的抗議!故於2018032909:10分許,在市府北側門等候,約09:25柯痞一行數十人出來走向松高路方向,我跑步尾隨其後,距離柯痞十幾米處,我高喊:「柯文哲!看鞋子!」隨即向柯痞方向丟出女用拖鞋一隻。由於我在奔跑狀態,是否有丟到目標,我無法確定,同時我高喊:「抗議柯文哲!你賣台!你台奸!」隨即被柯隨扈4~5人壓制!

三、警察受到柯痞壓力,奉命嚴加偵辦之經過

A、丟鞋當天情況

我被該4~5名警察制伏留置於現場,警察隨即查驗我身分證,並通報有無前科/通緝記錄….等等。查驗完畢後,他們還要帶我回警局做筆錄!我問他們我犯了那一條罪? 他們說不上來!後來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我說:「那是行政罰法,我改天有空再去警察局做筆錄,我現在有其他事,必須離去!」

他們不讓我走,我於是強調:「你們如果是正式逮捕,請開出逮捕通知書,我立刻打電話請律師來!如果不是逮捕,請不要妨害我的自由,不讓我離去!」那些警員說什麼就是不讓我走。如此在丟鞋現場雙方僵持達一個多小時之久!

僵持不下之際,我跟他們說:「我承諾於3/31下午17:30準時到信義分局報到做筆錄!」約10:50,現場指揮官~信義分局督察組(第二組)謝組長與我就此達成協議,同意讓我走。我正準備要走之際,他突然接到一通神秘電話,然後就推翻我們的協議!他說:「非常抱歉!你非要跟我們去警局一趟!」我實在熬不過他們,只好坐上警車,被押解前往三張梨派出所。

在所內偵訊室又呆了近一個小時沒有做筆錄!此期間,我觀察到了三個奇怪現象:

(1)   有一個坐在電腦前敲敲打打,待命準備做筆錄的警察被一個學長進來告知:「可以先打筆錄的稿子,但是不要問!」

(2)   我聽到門外員警在聊天說:「….一直看不到鞋子有砸到人的鏡頭!」

(3)   我去上廁所時,看到派出所大會議室裡內聚集了七,八位高階警官在交頭接耳

呆坐一個小時後,我起身要離開偵訊室回家。在大廳又被信義分局五組(保防組)組長攔下,我說:「你們既不開逮捕通知書給我,又不做社維法筆錄,我就公然離去,誰攔阻我,我就告誰妨害自由!」

五組組長近乎哀求似地拜託我留下來!再等十分鐘! 經過類似情況兩次

最後,高階警官終於做出結論~~~當天先做工作記錄,記下案件經過概要情況即可離去!工作記錄做好後,即發出「違反社維法傳訊通知書」(見圖1),要我於3/31~17:30自動報到說明。

我被警察留置超過3小時後,於20180329~13:00左右才得以自由離去,只因為丟柯痞一支鞋子!

B 做違反社維法筆錄之情況

20180331~17:30 我依約準時前往三張梨派出所做違反社維法之筆錄。做筆錄前,主管林所長告訴我說:「還有刑法的傷害/妨害自由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的筆錄,是否要今天一起做?還是等傳訊通知書後再來做?」我說:「如果今天有傳喚通知書給我,我就一起做!」林所長說:「那要等局裡面公文行程跑完後才會開出正式傳喚通知書」我說:「那就等你們的通知書吧!」

因此,3/31那天只做了違反社維法的筆錄,唯該項罪行至今沒有收到任何裁處通知,依法,事件發生超過二個月未裁處者,失其裁罰之效力!

C、後續發展


隨後,於4/9 4/13分別收到涉及刑法的「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罪嫌的兩次傳訊通知書(如圖2)!我均未前往應詢,因為我認為這是明顯的奉命偵辦的政治案件,由球員兼裁判的柯痞下屬的警察做調查筆錄,對我極端不利/不公!所以我希望到公正/中立的法院去講清楚!說明白!


1:違反社維法傳訊通知書




23:「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罪嫌的兩次傳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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