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的人民有權要求政府舉辦台灣建國制憲公投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 二次大戰期間美英中三國領袖(1943/11/26)共同發布《開羅公報》內文「日本自中國人竊取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但因無人簽名,沒有「公告」的法律效力。一年多以後(1945/07/26)《波茲坦公告》重申《開羅公報》中的內容必須得以實施,為免沒有法律效力的爭議,美英中蘇領袖都有簽名。二戰日本投降兩天後,美國總統(1945/08/17)簽署並發布《全面命令第一號》「台灣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中華民國將領(1945/10/25)代表盟軍(會場懸掛美英蘇中四國國旗)接受在台日軍投降。這是中華民國軍隊正式佔領並治理台灣與澎湖的開始。
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 ──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二戰後,因政治主張不同,爭奪中原統治權,雙方在(1946)全面開戰。蔣介石的中國國民黨軍隊兵敗如山倒,中國共產黨取得絕大部分的中國疆域,於是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10/01)在北京宣布成立。蔣介石的中國國民黨軍隊戰敗逃亡台灣,並於(1950)年初在台北成立流亡政府。在舊金山召開的《對日和平條約》(1951/09/08)簽訂,(1952/04/28)生效,兩則內文「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全部的統治權、所有權與債權」與「美國是首要佔領政權」宣示日本權利的喪失與美國需要承擔的責任。此條約沒有述及台灣的地位與歸屬,可能因為《開羅公報》及《波茲坦公告》已定義並公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聯合國驅逐蔣介石的代表 ──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1971/10/25)「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從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中國」的代表,但沒有移轉台灣與澎湖的統治權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時,美國仍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維護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免受共產中國的侵略。
接續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 ── 美國與中國(1972/02/28)發布「上海公報」:「美方認知在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堅持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此公報所述及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只是認知,並沒有正式承認。《台灣關係法》(1979/01/01)生效,後來成為美國政府的公法(Public Law);根據此法,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與「台灣治理當局」建立非官方關係。《台灣關係法》生效的同一天,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建交,但沒有將台灣與澎湖交給中國統治,其原因可能是《開羅公報》內文宣示「台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內容,經《波茲坦公告》確認已實施。回顧(1971)聯合國2758號決議驅逐蔣介石代表,但(1979)接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台灣治理當局仍繼續佔領並統治台灣與澎湖。
荒謬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聯合國及美國國務院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台灣關係法》內文「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仍有另一個身分即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中國國民黨五十多年控制下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1993)舉行立法委員直選,(1996)舉行總統直選,至今以中華民國之名稱已經三度政黨輪替,但從來也沒有任何國家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目前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仍將聯合國會員國的中國及蒙古國一併以「大陸」稱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起頭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之字句,在台灣的台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還在做「統一中國」不切實際的大夢。
台灣建國及制憲公投 ── 雖然《台灣旅行法》(2018)已經規範美國政府與台灣治理當局官員的交流,但是美國與全世界國家與所認識的台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現狀到底為何?美國國務院Taiwan網頁,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顏色與CHINA不同,可知「台澎金馬」不是CHINA的領土。金門與馬祖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固有疆域,台灣與澎湖是美國所稱的台灣治理當局承續日本歸還中華民國的土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用ROC的名稱與18國建交,用ROC名義舉辦選舉,施行ROC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用Chinese Taipei參加國際活動,繳稅的人民有權要求政府舉辦公投將總統府網頁上的Republic of China (Taiwan)改名為「台灣共和國」並制定憲法,如此不但治標也治本,東京奧運可以是台灣建國制憲公投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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