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

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



曹長青

近日台灣發生的女童被割喉案,使死刑存廢問題再度成為焦點。最新民調顯示,84%的台灣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贊成的僅有8%。去年六月的民調,82%不贊成廢除死刑。這次增加了兩個百分點。

台灣(還有日本、南韓等)跟歐洲不同,多數民眾贊成死刑,認為這能體現司法正義。但仍有少數人主張廢死,跟歐洲的輿論類似,認為廢死才更人道。

那麼哪一種說法更有道理,哪一個更體現人道原則?

無論是台灣、歐洲、還是美國,全球反對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五個方面。但如果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判,他們的理由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殺人不對,但我們也沒有權利剝奪別人(殺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聖的,每一個生命都值得珍惜,誰也無權剝奪。由此為反對死刑奠定理論基礎。

但這個理由實在不堪一駁。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當然是指:1,不可首先殺人;2,不可殺無辜的人。在法治社會,法庭判決的殺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公權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這兩個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結束,性質卻完全不同:一個是殺害無辜,一個是公義處決罪犯。首先(主動)屠殺無辜的罪犯,其生命的價值和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的。

反對死刑的人,往往強調那個殺人犯的生命多麼寶貴,而不最看重那個被害者的生命。他們用兩個生命同等重要,來抹殺兩個生命的不同價值和意義。事實和常理是,當那個兇手這樣把女童割喉之后,他的生命和價值就絕不能再跟那個女童等量齊觀,絕不具有相同價值!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如果再把兇手的生命跟女童的生命,以及跟其它人的生命等量齊觀、視為同等,並因此對凶手不做嚴厲的懲罰,那就沒有司法公正,是對生命價值的踐踏。而沒有司法公義和公正,就不會有真正的人道!

另外,如果不可用結束生命的方式對待殺人犯的邏輯成立,那麼監獄也不能關押罪犯了。因為同樣可用不可剝奪他人自由的邏輯來狡辯:雖然犯罪分子剝奪無辜者的自由或財產(強姦,搶劫等)是錯的,但其它人卻沒有權力剝奪搶劫/強姦者的自由。如此邏輯成立的話,這世界就沒有司法、沒有原則,更無正義可言了,整個世界就徹底亂套了。

那種誰都不可殺人論調錯誤的根本點,是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之間的界限與性質。西方和東方的左派們(很多是偽善者),總是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確的高調,尤其是為了顯摆他們多麼人道,而拋棄最基本的邏輯常識。他們對罪犯的同情,往往超過對遵紀守法的無辜者的同情。這是最顛倒價值、攪亂世界的惡行!

事實上,只有保留死刑,使罪大惡極者(如台灣割喉兇手等)受到公義處罰,才是保護無辜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才是真正人道的體現。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價值相反的內涵。偽善者、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

台灣前警政署長侯友宜反對廢除死刑,他有一個充分的法律專業理由。他說,社會大眾看殺人案件,多是照片和資料,然后多是兇手告饒,甚至悔恨等場面。但他看過很多殺人現場,感受就很不同。他說,例如台灣著名的陳進興殺人案,侯友宜作為警政人員看過那三個無辜者被殺的現場,痛感慘不忍睹。后來他跟陳進興交談過,陳犯對自己殘忍地把外科整形醫生夫婦和護士等三人殺害一事,談起來津津有味,連說帶笑,毫無悔意。侯友宜當時的感覺,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看不到這些,只是看到殺人犯后來長年累月(死刑執行很慢很難)的求助形象,而沒有看到他們殺人時那種凶殘,因而就感情用事地同情那個把別人的生命殘忍剝奪的罪犯,強調其生命的寶貴。侯友宜把它稱作感受的不平衡。他引述民調說,在台灣,司法人員贊成死刑的比例最高。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所以,必須保留死刑,執行死刑。這是司法正義,不是報復”“以暴制暴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而且他們尤其願意強調罪犯以前的挫折經歷等,來替罪犯辯解、釋罪。

死刑有沒有殺一儆百的作用?從常理來看,當然會有。中文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這個償命當然會對謀殺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也就是說,你殺人,等于殺你自己!這給欲殺人者只有一個極小的縫隙:僥幸不被抓住,否則你就償命。這種概念深入人心,當然遏阻殺人行為。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三千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數據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

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上述三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19771996年,在美國每年處決九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因為殺人者在僥幸不被抓住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個即使被抓住也很可能不被處死的第二個僥倖心理,因此殺人案增多。

這次台灣發生女童割喉案后的民調顯示,有79%民眾認為執行死刑對防止重大犯罪有幫助,15%民眾則認為無幫助。前警政署長侯友宜不僅贊成死刑,而且特別強調,死刑對遏阻犯罪絕對有作用。他的博士論文就是寫這個主題。

另一顯而易見的常識是,死刑不僅可以殺一儆百,遏阻謀殺,而且確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人;否則一旦越獄(美國和墨西哥近期有三個殺人犯越獄)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就可能再殺人(罪犯中慣犯的機率很高,而且多是犯同樣的罪)。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可以說,在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有可站住腳的道理,也是廢除死刑呼聲中最能說服人的理由。但現在的情況是,由于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國,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決恢復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違憲)以來,至今40年,只有75人被聯邦法庭判處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處決。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凶手被判死刑如執行,是2001911恐怖襲擊后(聯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個被處決的是1995年炸毀俄克拉荷馬州聯邦大樓、造成169人喪生、680人受傷的恐怖分子麥克維。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行。

像這次台灣發生的駭人的女童割喉案,根本不需DNA檢驗,因為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女童的母親就在現場,還有路人親眼所見,可謂證據確鑿,不存在任何冤案、錯判的可能。設想如果台灣廢除了死刑,像這樣公開行凶的惡性殺人犯,就會逃過一死,那麼司法公正在哪裡?人道又在哪裡?

反對死刑者的第五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准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一些左傾分子(包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並不是主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40年后,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2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后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巴黎大屠殺后,法國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吁恢復死刑。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盖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精準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理性和常識占了上風,多數人民對歐洲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 200179%200676%200879.7%2010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達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廢除死刑。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盖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對那些有意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于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而人類的一切法律都是從自然法演繹、延伸而來的。所謂自然法,其實就是常識法、常理法。美國刑事案件都是由12個毫無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人作為陪審員裁決,就是信賴多數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判斷,而不是一個專業法官。所以廢除死刑,是違背人之常理和常識的,是違背人性和人道的,其本質是偽善。而世界上的一切災難,都是從開始的。

2016-04-01
http://www.caochangqing.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