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台灣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台獨大旗隊發起人、台獨軍TIRA司令 郭建國
2014年318太陽花學運期間,323佔領行政院行動那晚,打人的警察(見附圖)既然已經找到了,為何不究辦其法律責任?
理由很簡單,不是不辦,是無從辦起!據法律專業人員解釋說:該揮棒員警姓名/單位已被市警局找出來,警政署也向立法院報告,找出此人沒有困難。問題是,檢察官說:「揮棒的鏡頭不能證明他有打人!」法律講求的是證據,該案重點是:誰是被害人?誰被他的警棍打傷了?答案是:沒有人!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只有被他打傷的人才有權利提告。自323起到目前為止,有人指控他嗎?光是憑一張揮棒的圖片,無法證明他有打傷人。
沒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能舉證他揮棒打到人,致使人受傷的蒐證影片或人證。所以,沒有受害人出面指控的案件,就是無法成立的無效控訴!
我不是為323施暴警察關說/脫罪,我的目的是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冤有頭,債有主,有傷人就必須法辦。沒有傷人,也不能誣其傷人之罪。這就是所謂的罪刑法定原則|。這是身為優質台灣人的我們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附註:
警察揮棒沒打到人的影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5/366822/
太陽花打人警察找到了的新聞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5/61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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