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入台持續驅漢,閩客在台灣立足都有問題,那來後代?可是很多台灣人說祖先中國來,應該檢討了!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1) 驅漢:1683年閩客被趕回中國,至1688年僅剩數千人。然後重稅,台灣丁銀5錢,中國僅1~3錢。
(2) 禁過番:清時稱渡台為「過番」。滿清禁止過番。偷渡者杖100,船東徙黑龍江,海防官員降一級。
(3) 禁入番:不得進入生熟番地界(佔台灣面積98%以上)。
(a)大清兵律,私出外境及禁下海之罪則:「偷入台灣番境及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打100大板);抽籐釣鹿伐木採椶者,杖一百,徒三年」。
(b)大清戶律戶部則例:「台灣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渡關塞律問擬,田仍歸番」。
(3) 禁帶眷:有3次短暫開放家眷,但來了很少。康熙禁令:來台須領照單(許可),由兩岸官署稽查驗可,始許放行;不准攜家帶眷;嚴禁客家人渡台。禁令後來雖有放鬆,但仍不准攜眷。
(4) 禁娶番:乾隆2年(1737)進一步禁止閩客娶台灣人。大清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福建台灣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台灣人從此無唐山媽也無唐山公。
所以,族譜記載祖先在乾隆或之後來台者,多半是假的。
而來台者多是作奸犯科,豺心鼠性,有什麼光榮?
(1) 康熙60年(1721)藍鼎元上書閩浙總督:「台民不馴特甚,皆內地作法犯科,逋逃萃止,豺心鼠性,隨處欲張」。
(2) 嘉慶12年(1807)謝金鑾「續修台灣縣志」:「惰游失業或負罪逃奔,名在士師之籍,謂海外可以藏奸,指此邦為利藪……莫不躍身以東,飄風而至」。
(3) 道光13年(1833)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有一種無田宅,無妻子、非士、非農、非工、非買、不負載於道路者,俗指稱為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旂,無所不為,其所以稱為羅漢腳者,謂其單身遊食於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裾不全,赤腳終生也,大市不下數百人,小市村亦不下數十人,台灣之難治在此,是為清莊之時,另造閒民一冊,使總理族長嚴加管束,分授執事,不令閒遊,不率教者,稟官逐水內渡」。
(4) 同治13年(1874)丁紹儀「東瀛識略」:「羅漢腳,驅之不勝其驅,無復知有逐水事矣」。
逐水,就是逐令過水趕回中國面刺「逐水」二字,遞解過海。
歷史記載,來台閩客可分為兩種,一為無妻室產業者,俗稱羅漢腳,佔絕大多數;一為有妻室產業者,人數很少。因滿清不歡迎閩客逗留台灣,羅漢腳固然要抓回中國,即使有妻室產業者,稍有差錯也遞解回國,臉上還刺著「逐水」兩個字,讓他們永遠不能再來台灣。兩種人都抓,剩下的不是原住民是什麼?相關規定如下:
康熙22年「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無妻室產業者:逐令過水,交原籍管束。有妻室產業者:移知原籍申報台灣道稽查,不許招致家眷。但徒罪以上者,押回原籍治罪。
雍正更嚴。雍正8年規定「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管束」。亦即有產業但無妻室者也趕回中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75。
來台閩客多棍徒流匪乞丐。屏東和台南以北地區一樣,舊屬番地,但閩客亦四處流竄,有碑文3處為證。屏東如此,可見一般。
(1) 嚴禁棍徒流匪侵擾碑記
時地:乾隆43年(1778) 5月現存枋寮村德興宮。
碑文:枋寮孤懸海角,居民雜處,每有無賴棍徒,潛往斯境…勾結匪類乘間為盜,賒借不遂,架詞妄控,捏名告害,難以枚舉,准街眾查寔呈稟究逐。(逐水!)
(2) 嚴禁開賭強乞翦綹碑記
時地:乾隆47年(1782) 6月現存里港大平村雙慈宮。
碑文:照得阿里港街近有一種無藝之徒,聚賭釀禍;一種流丐,身無殘疾強乞圖賴;一種羅漢腳,混竊翦綹。合出示嚴禁,違者按律嚴究。
(3) 禁頑保蠹差藉命索詐諭碑
時地:乾隆48年(1783)7月13現存屏東市天后宮。
碑文:照得台地五方雜處每多游手失業或為飢驅...串謀鄉保里差謀死外來流丐將屍抬於…套出無賴棍徒冒親告命…分肥種種弊害殊堪髮指本司正在嚴拿示禁。
圖:「過番」船。10去6死,3留1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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