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論馬英九遭到駁回赴香港演講之意涵

論馬英九遭到駁回赴香港演講之意涵

阿湯哥 (曾留美多年主修財經,為自由台灣黨終身義工)

([1])得知前總統馬英九甫卸任不久申請於本月15日應邀前往香港出席「亞洲出版業協會」(SOPA2016年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並擔任演講嘉賓。結果總統府以國安等4理由,反對馬英九赴港。總統府駁回馬英九赴港申請案。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明專案小組考量理由有4點:一、馬英九經管或接觸國家機密甚鉅,且因甫卸任不足1個月,相關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二、馬英九任內所經管或接觸的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尚待更多時間清查確認;三、香港對台灣國家安全的維護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的風險難以管控;四、國安局與香港政府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本案時間緊迫,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綜言之,馬英九身為前總統的身份特殊且敏感,同時其在任內八年接觸諸多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此刻倉促出境恐有「洩密」之嫌,引起國人的疑慮。加上香港的地位今非昔比,過去在英國統治期間尚屬自由地區,然在回歸中國後已經發生改變為中國特區,屬於中國直接管轄的領土了。

其實,馬英九並無出境前往香港演講的必要性。今年二月在卸任前,即此次活動即曾內部自估視訊方式([2])即可。馬英九在總統任內,多次透過視訊會議方式 (即不需親自出境之狀況下,也能達成發表演說的目的) 舉行國際活動或會談,例如:去年九月與歐洲議會議員、美國史丹佛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中心」與其合辦「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系列活動」、與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等。

不過,前總統李登輝卸任後曾在2000年時出訪。當時尚未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有曾經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的退職離職人員,甚至包括移交國家機密者,都要受到三年的出境管制,除非得到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之後,才可以出境)。該法於2003年制定後,本案成為卸任總統於管制期間申請出境之「首案」。持平而論,禁足馬英九出境者非民進黨或小英總統,而是馬英九自己與中國也 ([3])。馬英九急欲出境前往香港演講,諸多謠言滿天飛,又全憑己意而一廂情願,事先未曾知會過總統府,表示尊重之意。在國家機密檔案尚未完成清查前,此涉及一實質要件:馬先生在八年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的國家機密檔案與資料是否已經全數移交或清查完畢?唯有完成此程序之後,總統府才有依據來審酌其「涉密與守密」之程度(即所謂「機密性」原則,必須確保無虞)。加上,前往香港地區事涉機敏,國安局亦須先行前往交涉安全戒護事宜,以確保國家機密。但馬辦倉促僅給府方與國安單位等不及兩週的工作日,況且目前中國與香港特區政府,與小英新政府皆無直接且順暢的對話管道,遑論充分信賴的合作關係。故在此情況下,實有非常實際高度的困難且無法行動。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故馬英九先前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案時即有「洩密紀錄 ([4])」之前科 (按:民進黨發言人暨知名律師黃帝穎指出,依據高等法院之前確定判決內容,馬前總統分別構成一次洩密正犯及兩次教唆洩密,此三次洩密犯罪雖尚待司法究責,但此三次洩密事實已經「法院認證」,足認馬之法治素養低落,恐無法守住應保密的國家機密。因此,總統府「依法行政」,駁回馬的赴港申請,僅是有效降低馬第四次洩密風險的必要手段),得參酌申請人過往之保密情形,故駁回其赴港申請案。過去經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口上的馬英九,未能奉公守法,遵守規定令人遺憾。馬於卸任不久(未滿三年) 又不願依照規定在行前二十天申請。假若小英總統核准,此例一開無異是「開門揖盜」,以後新政府要如何自處要求大家呢?

綜觀前述,馬英九此刻算是「政治境管」而已,此為「司法境管」的前兆。而申請出境前往香港,無論在時機、地點上皆屬高度敏感甚至不合宜。其實牠是故意在給新政府找麻煩,製造「hard time」,故遭到小英政府當局駁回,乃屬必然。因為我們試想:小英倘若貿然同意馬英九出境後,萬一發生意外(如長期滯留香港或再行轉往中國(或美國)後不歸),屆時誰能擔負起此一排山倒海的政治風暴後果?法律學者暨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吳景欽 ([5]) 對於「境管」問題曾表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56款,若國民有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者,移民署是可以禁止其出國。既然馬前總統所涉刑案之多,自可以此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據。同時,依據國家機密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核定國家機密之公務員於離職三年內必須得到主管機關首長的核准,才得以離境。身為總統,當然會在任內核定許多國家機密,尤其是「絕對機密」,其入出國的自由就必得有所限制。換言之,限制國民出境所該依循者,絕不應是前例、而是法律。

參考資料:
[1] 葉素萍,2016總統府以國安等4理由 反對馬英九赴港,612日電。
[2] 蘇芳禾、王寓中,2016。港媒邀7月演講 2月就自估視訊即可,自由時報:613日。
[4] 黃帝穎2016。自由廣場》馬已三次洩密 出境難保第四次,自由時報: 614
[5] 吳景欽,2016。可以對馬英九境管嗎?蘋果日報: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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