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迫害前總統陳水扁之證據
楊上民
阿扁在龍潭購地案中,省掉國帑10億元的支出,如何貪污呢?
2008年陳水扁總統卸任後,立即被發布境管,立即由特偵組約談後收押。
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檢察官八人,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宣示扁案「辦不出來就走人」,創下舉世司法史先例。
可見特偵組辦扁案是以先畫靶再射箭的方式,預設要關阿扁的意圖。
辜仲諒在「紅火案」高院庭訊時和他的律師及財務長供述他在特偵組時檢察官要他作不利扁的偽證。事實上「紅火案」的三億未流入扁家。李界木也被檢察官威脅利誘,如不配合,將讓他傾家蕩產。結果,陳前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收押,卻因「龍潭購地案」判刑入獄。
特偵組收押、起訴陳水扁前總統,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周占春合議庭於2008年12月13日及18日兩度裁決無保釋放。台北地方法院違背法官法定原則,召開庭長會議,改由判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蔡守訓法官接手後,果然一再裁決收押陳前總統,並判處重刑。
阿扁以「國務機要費案」收押,因「龍潭購地案」判刑入獄。
「國務機要費案」是未審先羈押的違法程序行為,何況「國務機要費案」2011年8月26日,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貪污部分全部無罪。顯見這是政治迫害事件。
除了「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改判無罪之外,「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等或因罪證不足甚至法官直斥是檢察官拼湊、臆測,二審法院大多判決無罪定讞。
所謂「龍潭購地案」,是台泥公司董事長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的財務問題,將達裕公司擁有位於桃園龍潭的土地出售給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
期間,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特偵組以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為由起訴。陳水扁稱他本人不知情,且此筆款項為合法政治獻金,主張無罪。
龍潭購地案阿扁指四億為合法政治獻金,主張無罪。事實上,司法必須找出龍潭購地與阿扁收款之間的對價關係,才能定扁罪。但後來法院發現扁夫婦未參與議價,所以不用還四億。既然未議價甚至錢不用還,那不就表示這四億元是純粹政治獻金嗎?不就表示龍潭購地與阿扁收款之間無對價關係嗎?
竹科管理局原訂以86億元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阿扁在龍潭購地案中,省掉國帑10億元的支出,如何貪污呢?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楊上民評論: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不但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且是明顯由政治驅使蔡守訓法官違法又無理判決陳水扁有罪的政治迫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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