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日 星期四

連震東取得日人財產及國民黨黨產之來源

連震東取得日人財產及國民黨黨產之來源

楊上民

連震東取得日人逢坂增次郎的財產,是民國391212日登記為國有,民國391213日輾轉到臺灣省公產管理處管理,再轉到臺北市政府代管,然後於民國401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連震東,原因是民國381130日出售給連震東。連震東於民國5729日贈與連戰,57528日完成贈與登記。

民國391212日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是民國381130日出售給連震東。為何被收歸國有的土地會被移轉至連震東名下?在2004年連戰具狀控告陳水扁,在訴狀中指出,該土地是連震東當年向日本人逢坂增次郎購買,被誤登為國有,後經依法申請回復為連震東名義。

民國381130日出售給連震東之日產,其於民國401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為無效。原因是其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係牴觸民國34(1945)101日之前暫訂處理辦法。

民國34(1945)101日,中國陸軍總司令部34930日參字第28號代電,頒發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本辦法施行後如有產業私行移轉,概為無效」。又牴觸民國34(1945)1025日,中華民國接收臺灣,民國34(1945)12月,臺灣省政府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公告署民字第00692號:「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其業權前經本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明令禁止移轉、變賣及設定負擔在案,近據報,各處恪遵前令者,固屬不少,其仍繼續變賣、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者,亦復不少。茲特規定凡日人不動產在本(34)815日以後變賣、移轉或設定負擔者,一律無效」。

1945年中華民國遣返在台日人。民國35(1946)61日,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代電,產(35)處字第0805號:「本國人承購日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34815日以前、登記在815日以後者,應屬無效」。

所以連震東有跟日本人購買土地,係登記在民國34815日以後,應屬無效。

民國35(1946)618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行政長官陳儀發佈訓令丑巧(35)署產01410號:「各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須經呈准,方可辦理,違者法辦,又業經接收之財產,應依限冊報」。

民國35(1946)713日行政院節京第5505號令准試辦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不論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為原則,建築物得估價標售」。

民國35(1946)83日,行政院節京拾字第8597號令修正台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項:「凡撤離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財產之處理,每人得攜帶現鈔,以不超過一千日圓為限」。

也就是說,如果台灣一被接收(19451025),連震東就與逢坂次郎購買土地,則因為觸犯「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應當被視作無效。而且就算購買,逢坂次郎購買也只能攜帶1000日圓回去,他會賣嗎?如果買賣契約成立在1945815日以前,登記在1945815日以後者,也違反臺灣省政府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公告署民字第00692號、產(35)處字0805號,應屬於無效。

被接收的日人土地在收歸國有,以出租為原則後,連震東卻能取得移轉的土地,真是太神奇了。這恐怕跟連震東當時擔任《台灣省接收委員會》的委員身份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是在登錄的時間(1945)交易,當時逢坂次郎早就被遣返了,連震東是怎麼找到他交易已被收歸國有的土地?連戰在訴狀中的解釋,恐怕有很大的問題。

國民黨的黨產之取得,如同連震東取得日人的財產,一樣為自始無效的。這些不當取得的財產,當然要收回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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