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台灣人可以自治的國際條約及相關國際法律根據

台灣人可以自治的國際條約及相關國際法律根據

台灣自治聯盟副祕書長 吳崑松

一、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關係到台灣前途的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流亡逃難到台灣的蔣介石集團的中華民國,均沒有受邀參加簽約,主要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與日本帝國交戰,就沒有資格簽約;而和日本帝國交戰的中華民國汪精衛政府,早已在南京淪陷之後,就投降日本帝國,而沒有資格簽約;之後,被日軍追趕及追殺的蔣介石集團,逃到中國四川,雖有抵抗,但日本帝國投降蔣介石集團在中國保不住其政權,被其人民推翻,逃離自己的國家,來台灣就成為流亡政府,也就沒有資格再簽訂舊金山和約了。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195198日由戰勝方盟國48國與戰敗方日本所簽署,本和平條約於1952428日生效。第2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及南海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管轄權、領土所有權及聲索權;第4 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分配權及處分權;第23條:美國是日本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815日結束,戰勝者聯軍總指揮官麥克阿瑟,指定蔣介石委員長來佔領及接收台灣、澎湖、越南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等地區,並沒將主權交給蔣介石,只不過是管轄權(all right) 而已。依據國際法慣例,主權是包括管轄權及領土,具排他性。1952428日生効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的b項及f項,分別註明日本放棄(Japan renounces)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b項及f項的條文完全一樣,不差一字),舊金山對日和約原文第 2(領土放棄) b項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F項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南沙群島) and the Paracel Islands(西沙群島) ,日本放棄南海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管轄權、領土所有權及聲索權,是完全與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完全相同。蔣介石個人受美國委託,在美國安排軍艦運送下,其國民黨黨軍只是受美國的委託,接收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等地區,只是暫時佔領及擁有管轄權而已,並没有取得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領土所有權。依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華民國政府只取得管轄權(all right,此字不加s,係單數)而已,而沒有取得領土的所有權(title) 。正如2014年日本政府事先須向釣魚島的地主購買此土地,並取得領土所有權之後,日本政府才擁有釣魚島的主權。

台灣不能追求獨立,是舊金山和平條約中,認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美國也明白指出,獨立代表戰爭,是美國要阻止心想獨立的台灣人。征服者美國自二戰結束之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日起,美國是握有如何來處理台灣的主權,今天台灣若要獨立,必需與掌權的美國協商,而不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協商,千萬不要弄錯誰才是的台灣的宗主國。美國允許台灣先自治,將來再建國,這是台灣最有利的選擇,在美國政府之下成立美國海外自治領域,受美國的保護,不必繳交自治區稅,台灣人不用當兵。今天台灣如果是自己建國,則情況將大大不同,國防、外交、經濟、內政等一切將全部自理。

二、日本中華民國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

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是由美國所主導安排的和約,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為母約,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為子約。台北和約是在1952428日下午三時在台北簽署,當時的美國華府時間是428日上午三時,所以美國國務院在8小時後,巧妙地安排其眾議院及參議院先後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台北和約才有成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子約的依據。第2條: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承認19524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2條的有效性。第10條:為了本條約的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政權)將台澎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視如( shall be deemed to )中華民國國民。因為有這個前提條件,台北和約才成立;1952428日,日華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簽約的當時,約有610萬台澎住民。從那時候起台澎住民有兩種身份:其一,是隨時可選擇住民自決,屬國際法的身份,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權阻止。其二,是權宜暫時性的穿上「中華民國的外衣」暫時的內政法身份。

台澎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的上述這種身份功能,是美國技巧的為本土台灣人預留自決之路;這也是美國為遵守國際法、考量當時台灣內外環境的權宜安排。經由這種身份安排,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可以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依照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第77條,實行住民自決、自決前途,中華民國政府無權阻止。在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的過程中,倘若中華民國政府強行阻擾而發生任何意外事件,皆屬違反國際法,且為台灣領土主權監護人的美國所不容忍的。195248國所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日華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它保障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子孫可在任何時間自決前途,不受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所定義的島上治理當局的法律約束,台灣住民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來決定台灣前途,決定台灣獨立建國或與中國合併,也不適用於立法院的公投法,來行使獨立或統一公投,公投法的有效範圍,只限於不涉領土主權的變更,其理至明。島上治理當局管轄台澎,其職權僅限於內政管理不含主權之變動;而台灣主權之變動權,是保留給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決定最終的歸屬。1972年日本為了與中國建交而取消日華台北和約,使台灣澎湖的國際地位,回歸到舊金山和平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第76條及第77條,託管及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三、197911 美國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明文指出:
第一條: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美國白紙黑字明言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治理當局;
第二條: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四條:指出美國法律適用在台灣及澎湖列島;金門、馬祖除外。
第十五條:「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1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台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一、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台灣之義務。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將中華民國比照其他主權國家辦理。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台灣關係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後,確實有力地保障了台灣人民,免於被中國解放的生存環境;也間接促成了台灣今日的民主改革開放,與經濟成就。

四、依聯合國憲章 台灣人的自治權

聯合國憲章73條之規定:信託領土包括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之分離領土,在其上的人民尚未達自治之充分程度時,負管理責任的國家有協助其發展自治之義務,是故、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自負有管理義務、而被指派的治理當局亦有協助被佔領地人民發展自治的義務,即台灣人民享有自治權,得組織自治政府以發展自由政治制度。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77條第1項第2款:「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可能自敵國分離之領土、得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台灣是二戰後自日本分離的領土,因而得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

結論

台灣人70年來走過血淚斑斑的悽慘歷程,經遭受1947228全台兇殘大屠殺、38年邪惡白色恐怖統治戒嚴,到今天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集團仍依然處心積慮的運用媒體控制、學校教育、社會資源來強迫洗腦、以欺騙的手段繼續在奴化台灣人民。但,今天台灣人民已覺醒,台灣人民已站出來拒絕再被奴隸。台灣人民要建立一個全民所有、全民所治、全民所享的國家,堅決為台灣建立一個有真正自由、民主、人權有普世價值、屬於國際的台灣政府。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灣。中華民國在西元1949年已經滅亡,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只是非法滯留在台灣的集團。中華民國流亡集團對台灣沒有領土權利及主權,也沒有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些概念都是國際上普遍都承認的事實。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佔領不能移轉主權,這是國際法的鐵則。
台灣大多數問題,其實追究到底都是政治問題。因400多年來我們一直沒有建構台灣的主體性,以致於台灣人沒有自己的靈魂,台灣人要看清楚這些事實。我們要勇敢站出來捍衛台灣生存的權利,尋回自己的靈魂。台灣不應再被操弄成意識型態對立、藍綠對決;我們要強調的是台灣只有認不認同的問題,因此、我們在此呼籲、也誠心的邀請所有的台灣人團體大家要集中力量,一齊來健全我們的自治準備、建設我們的家園,開展我們"真台灣"的美好未來。誠如318太陽花學運、年青世代所指責的,不應該留一個"破爛不堪的台灣"給下一代子孫,這是不負責任、且自私的意圖。

附件:
(1) 19519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 英文版/漢譯版/日文版 (王雲程版)
 (2) 1952428日日本中華民國台北和約英文版 (英文版最準確)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3) 19791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 AIT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
(4) 1982714 雷根總統六項保證
(201654 參議院通過;在2016420 眾議院通過)
一、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
二、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
三、美國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
四、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介者,也不壓迫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六、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5) 04-03-2014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東亞暨亞太事務助卿羅素, 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台灣關係法35周年作證時,提到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美國對台灣自治的強烈支持),可以證明被佔領地的台灣人民確有自治權無誤。
(6) 02-04-2015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羅素再次說,華府和國會兩院也都強力支持美國協助台灣,以確保其自治(autonomy)和防衛。Our continued efforts to help ensure that Taiwan can preserve its autonomy(美國繼續支持台灣確保其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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