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無罪之法律依據,特偵組犯濫權逮捕及羈押之罪
楊上民
阿扁因紅火案被違法羈押被違法起訴,可是紅火案已經被判決無罪定讞。現在阿扁被判有罪的是龍潭購地案,但是龍潭購地案是從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擬以86億元新台幣收購,但遭立法院刪除預算,最後以76億元購入,替政府省下10億元新台幣,阿扁要如何貪污呢?就算是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此筆款項為合法政治獻金,阿扁又怎麼貪污呢?這4億元是特別偵察組之檢察官,以不會收押辜仲諒之利誘方式,誘騙辜仲諒在偵察時,講出與事實不一致且不利陳水扁的陳述。此辜仲諒在2013年4月9日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傳訊辜仲諒時說,他在特偵組時,檢察官要他作不利扁的偽證,當庭表示對陳水扁抱歉;並說李界木也被檢察官威脅利誘,如不配合,將讓他傾家蕩產。
檢察官威脅利誘辜仲諒和李界木,而取得不利於陳水扁之不實證據,已經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用「脅迫、利誘、詐欺與事實不相符者」之自白,作為羈押並起訴陳水扁之手段。這種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實在無證據能力。特別偵察組之檢察官,因為不該羈押而羈押並起訴陳水扁,就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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