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之我思我見
阿湯哥 (曾留美多年主修財經,為自由台灣黨終身義工)
政府年金改革委員會今年六月底於每周四下午召開會議至今,會中各界代表各自表述,全然站在自私、自保的立場申論,幾無同理、互退一步之心態。迄今依舊爭論不休。筆者觀之此一情況若持續下去,小英政府推出的年金改革恐無法樂觀,終將流於空談而一事無成。每周召開會議只是徒然浪費時間而已。
由([1]) 得知,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在7月28日召開第六次會議,軍公教代表一直強調改革必須符合信賴原則,不能溯及既往。政大法律系教授郭明政反駁說,德國調降給付也全都一體適用,也是已領者、未領者一體適用。社會福利的給予,本來就該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因而一體變化。台中市社會局長呂建德也說,改革一定是要與時俱進,也要獲得下一代的支持;要是堅持信賴保護而不砍退休金,是否要針對超出的部分扣稅?軍公教代表目前說的話都與1993年的希臘一樣,結果希臘已經破產了。
於此年金改革會議中,筆者經常聽到各界代表提到「信賴保護」原則此一名詞。依照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2001)
([2]) 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信賴保護具備要件有四:1.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2.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3.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4.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由上得知:軍公教之年金不是鐵律,不可改變的,也兼具值此國家財政日益空虛,應當適時調降。大家務必共體時艱,俾使長治久安,得以繼續領取,不致年金破產,乃國家幸甚。
審計部今年7月28日公布的審計報告指出,截至去年為止,各級政府潛藏債務較前年減少3,016億元,約為17兆7,490億元,包括中央13兆2,072億元,地方4兆5418億元。而去年各級政府潛藏債務負擔,前三名依序為「勞工保險」8兆9,538億元、「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5兆6,574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2兆3,295億元。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連同未滿一年公共債務,合計為5兆4,351億餘元,雖較上年度減少362億餘元。換言之,中央或地方潛藏債務負擔高得相當驚人,故年金改革今日不做,明日必定破產,已經是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由 ([3]) 得知,退休軍公教勞支領月退休所得狀況之平均金額與比例如下:公務員56,383元 (介於5~6萬元者27.95%),公校教職員68,052元 (介於7~8萬元者49.11%),軍人49,379元(介於5~6萬元者20.12%),勞工16,179元(介於1~2萬元者60%)。由上得知,筆者再行細算之後,軍公教月退金低於5萬者分別有53.43%、30.09%與9.19%,即公校教職員月退金相對地優於公務員、軍人,而勞工階層則是明顯的偏低。故台灣社會目前是嚴重地存在「軍公教vs. 勞工」的階級對立,月退領取金額高低可能導致的世代落差。
至於當前年金改革要如何導正?建議必須考量在「法、理、情」三者兼顧的情況下進行。筆者認為首先在「法」方面,必須透過修法程序,以落實台灣的年金改革制度。其次在「理」方面,配合國家財政赤字因日益加劇,為免於政府破產,最後大家弄到「無錢可領」的慘狀發生 (因為如前所述,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潛藏債務負擔,實在高得相當驚人,需設法予以降低),針對軍公教人員部份,若現在月退金領取低於4萬元者予以維持現狀,而高於此一金額者則先行與逐步調降若干比例如八成為例,最後目標未來下修至以不低於4萬元,讓當事人得以享有基本生活的開支需求。最後在「情」的方面,兼顧信實、公益原則,勞工由於人數較多,社會的牽涉層面較廣,加上過去確有提撥金不足的問題,未來恐需透過現行勞工者補充與提高保費作為救濟手段,建議調高至2萬元為目標。
參考資料:
[1] 曾韋禎、陳梅英、林良昇,2016。年金改革會》學者︰德國調降年金給付
也是一體適用,自由時報:7月29日。
[2] 司法院,2001。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25號,5月4日。
[3] 曾韋禎,2016。平均月領年金 教6.8萬 公5.6萬 軍4.9萬 勞1.6萬,自由時報: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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