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案件事實及我的心路歷程

案件事實及我的心路歷程

前中研院院長 翁啟惠
2017322

自去年二、三月起,隨著浩鼎的OBI-822藥物在解盲的結果被部份媒體解讀為不如預期之後,作為瞭解浩鼎技術的專家,被動接受媒體詢問而發言,結果被一些人士無盡的追殺。之後,我天真的以為在檢察官的偵查過程中,只要解釋清楚及提供一切資料,終究可以證明我的清白,也嚴守偵查不公開,所以未曾向外界多加發言,畢竟就像科學一樣,是非曲直總有靠證據釐清的時刻。但是,我的期望卻是落空了,因為在這次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中,實在有太多跟事實不符的部分、也有許多檢察官誤會的部分,才會造成這次的起訴。

關於我為什麼會在浩鼎的OBI-822藥物解盲後說出科學上成功的結論、以及當時為何我會說我個人沒有持有浩鼎股票的緣由,先前已經向外界報告過並致歉了,就不再重覆。因此,這裡我專注在本件起訴上,說明為什麼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有所誤會、以及為什麼我對於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完全問心無愧。重點如下: 

一、接任中研院院長職務之後,我仍維持研究人員的身份,持續與研究團隊成員共同從事研究,未曾懈怠;相關技轉的過程,我也都是以技術研發者的身份參與,未曾以中研院院長的身份影響或指示。起訴書從頭到尾都說我用院長身份主導技轉浩鼎的案件,與事實不符。 

二、我從未與張念慈討論所謂浩鼎1,500張技術股,也從未同意收取1,500張技術股。檢察官甚至沒有說明張念慈要給我的浩鼎1,500張技術股是要交換什麼? 

三、我委託張念慈購入浩鼎股票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表現對自己技術的信心,及做為浩鼎母公司創辦人的支持態度。其中幫我女兒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的部份,是因為我當時沒有立即可以使用的現金,來不及處分在美國的Optimer股票,所以請張念慈協助,沒多久張念慈也在浩鼎股票興櫃交易後以處分為我持有的股票來清償或抵銷這筆支出。所以這3,000張浩鼎股票都是我自己出資買的,何來賄賂? 

四、檢察官說我主導潤雅員工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技術、交付醣分子材料、簽署備忘錄及專屬授權契約等職務上之行為,都與事實不符。事實上這些行為都不是我指示、主導、或決定的;況且在技轉實務以及契約義務上,這些行為也都是有合理依據。甚至在嗣後看來,這些過程不僅無害於中研院的權益,更成功為國庫取得了豐厚的技轉金收入。 

五、最後我要說,我雖然一直從事學術研究,但也希望能夠進一步將研究成果實用化,儘快造福世界。因此從在美國工作開始、直到返國任職之後,一直透過與業界的互動及合作,將一件又一件的研究成果轉換為實用技術,自認在學術的道路上問心無愧。此外,中研院過往十大技轉案件中,我的研發成果就占有六件,這是對於中研院的具體貢獻,對國家也有所交代。而也因為我所累積的技轉經驗,因此瞭解什麼樣的基礎研究、技術、及技轉流程可以取得最佳技轉條件。以本件的第二次技轉為例,包括依據MOU讓潤雅派員學習或建議以浩鼎作為第二次技轉簽約對象,都是我以發明人身份本於多年經驗及審酌當時主客觀條件,所判斷符合中研院利益的選擇。事實上也帶給中央研究院更好的技轉條件,而浩鼎也同意付出近6,000萬的階段授權金及後續多年的權利金,怎能說有任何不利於中研院?但檢方可能沒有全盤瞭解,似乎認為只要沒付錢就不能學習、只要沒簽約什麼都不能交付、發明人更不應該建議被授權對象。這樣的見解,或許適用於政府採購案,但不符合高科技技轉的一般作業流程,對產學合作也會有不利影響。所以在本案中,我除要證明自己清白以外,更希望為所有將來的研發人員爭取合理的空間,讓好不容易稍有起色的技術移轉跟產學合作風氣能夠更茁壯,也讓台灣的生技產業發展能夠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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