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前總統有關開羅宣言的宣示
黃清雄
關於沈建德博士播出陳前總統2008/4/17向「台灣主權地位」國際研討會外賓指出「開羅宣言」乙節為美英中三國"戰時片面聲明一事,本處提出建言如下:
(1)一國之國家元首(總統)對外發言,具宣示效力。因此,若當時他的結論是"開羅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便有元首宣示效力。
(2)陳總統所引用國內之國際法學者有關「開羅宣言」文件的分析是不正確的。須知,有戰時國際法,若"開"宣言被我方誤認"戰時片面聲明",這種什麼…什麼片面聲明之類的說法皆是節上生枝的見解,不但無補於事,反而是長敵人志氣,滅自己威風。在國際法層面,容許片面聲明,但受害一方得據理反駁。今台灣自行替他方辨解成其片面聲明,豈非弄巧成拙,太阿倒持?
(3)評語有三:A. 討論日本與台灣關係改變的問題,須有日、台二方的出席或與會。B. 開羅軍事會議無權討論台灣地位/疆域問題。C. 美英兩國在1943年開羅會議或會議無權介入台灣疆域變更問題。因此任何1943年美英中開羅會議文件對台灣(主權/疆域/人民)皆無關聯。
(4)以上三點評語是基於國際法,台灣人民論斷「開羅宣言」的立場,也是黃虎旗復國黨籌備處確定的台灣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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