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跑錯場子的法官

跑錯場子的法官

美國洛杉磯執業律師 江建祥

台北地院裁准立法院長王金平假處分案之後,自稱不好鬥的馬命令國民黨提出抗告。承審該抗告的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魏麗娟,於九月二十七日接受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的電話專訪,談到她建議兩造和解以及她先前自請迴避的理由,並對情、理、法三者在審判過程中的輕重和順序提出自己的看法。

雖然主持人廖筱君特別強調,專訪不會踩紅線、不會談個案,只針對魏麗娟法律人、司法人的身分提出見解,然而,這個造成社會動盪的馬王政爭訟案,已經超乎國民黨內部紀律懲戒是否得當的範疇,而實際上嚴重影響台灣憲政體制和民主發展,前此已經有承辦的台北地院庭長張瑜鳳公開表示所謂「法律不離人性」的審判座右銘,如今又有另一位承審法曹對於自己正在審裡中、裁決之前的同案公開表達自己的『哲學』理念,似乎令人對法官是否能摒除個人偏見從事公平審理產生了疑慮。這種疑慮可有正當性?

法官和一般人同樣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然而言論自由權並非絕對,也不可被濫用。當一般的言論自由權和他人的隱私或名譽權衝突競爭的時候,在特定的狀況下,言論自由權必須被適當地限縮,否則將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法官即使享有言論自由權,但從法曹的崇高地位,以及社會對其剛正不阿、秉持公義的期待立場來看,法官除了在判決書或裁定理由裡可以充分表達個人的法學見解和對事實認定的看法和理由,確實不適合利用公共媒介,針對個案表示任何實體上的意見。這種對法官言論自由的限缩,其目的在確保社會大眾對法官公正性的信賴。

法官並非不可對自己正在審理的案子表達意見,然而這個意見應該僅限於職務上有關法院審理『程序』的公開說明或者是因法學教育所需而做的學術上論述。(參考: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據法第3A(6))至於案件的『實質』內容,則屬不可些許逾越、觸碰的禁臠。表面上,『程序』和『實體』的分際似乎十分明確,然而在實務上其認定仍然頗有疑義。

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法官Judge Thomas Penfield Jackson在審理微軟公司反托拉斯法一案時,對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記者誠實地表達自己在審判過程中的『觀察』,指稱比爾蓋斯是個靈牙利嘴的小鬼,還說法律救濟的方式就好比對一頭桀驁不馴的笨驢來個當頭棒喝,最後還形容微軟公司的主管們宛如一群毒梟。聯邦上訴法院雖然沒有直接認定這位大嘴法官對微軟有所偏見,但是堅持他必須迴避,因為他的不當言論已經造成社會大眾對他的公平性產生質疑。

肯薩斯的聯邦地方法院法官Judge Patrick Kelly 在接受美國廣播公司夜線節目ABC Nightline的訪問時,指責反墮胎人士圍堵墮胎診所的行為直接違反法官的禁令,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定Kelly 法所表達的意見內容和所選擇表達意見的場所,在在顯示他個人對此個案的涉入程度和特殊的個人喜惡,因此將整個案子駁回更審。 

上述這兩位法官公開對媒體所表達的『個人意見』,嚴格上來說,並沒有觸及案件的實體 (也就是兩造主張的實質或對錯與否),然而毫無疑問地卻是遊走在是非的邊沿。上訴法院針對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據法第3A(6)的解釋,都著重於社會大眾是否因法官如是具有爭議的言論,而對法官的公平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審判長魏麗娟說:『以法律人角度,一定把法放在前面,合法、合理、合情,兼顧全民期待、國家利益,以及公平正義,法不外乎人情,不過我在這裡呼籲,合情合理,但是千萬不能不合法』。這一句話聽起來似乎代表她處理審判案件的哲學,然而仔細推敲,似乎是在回應台北地院庭長張瑜鳳的那句「法律不離人性」的審判座右銘。『人性』的真實內容是什麼?古今中外所有的哲學、神學或政治學者無一定論,法律到底是不離孟子本善的人性,還是和荀子的本惡人性同榻共枕,甚至是否應和原罪論掛鉤? 把『法』放置在『理』和『情』之上,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代表法官對法律的尊重超越濫情,然而不幸地卻顯示出這位法官的法哲學確有令人擔憂的部分。

一條法律如果是合理、合情在先,而且不違反那刻畫在每一個人心坎上,那上天所昭示的天理(也就是自然法),在適用程序上,當然是以此法為先。然而,如果一條法律如果明顯地違反情理,並且干犯天理(譬如率獸食人的都更惡法或鳥籠式的公投法),請問這位法曹可有道德勇氣宣布這種惡法非法,大聲主張這種惡法不但應該排隊到『理』和『情』的後面,還必須被宣告為違憲;還是要躲在『推事』的頭銜後面,好好地推給所謂的『全民期待』和 『國家利益』?沒有了人民,或者違反了民意的『國家』機器,它的利益還有維護的必要嗎?把黃世銘再送上質詢台,難道他不會告訴你這一切的一票吃到飽的監聽都是為了國家利益嗎? 馬的總統不是告訴你們:『如果你沒有做壞事,何必怕人家監聽』?還有那最可怕的『全民期待』,您 馬的可以用它讓法院更改對陳水扁的判決,誰可以保證沒有一個法官可以把『全民期待』當作尚方寶劍,濫殺無辜?

法官的意見應該透過他或她的判決理由書來充分表達,換句話說:法庭是你的場子forum。捨棄自己可以掌控發揮的場子,竟然甘冒天下之大不韙,闖入嗜血的『第四權擁有者』虎視眈眈,不陷之於不義而不快的場子,套句吸鞋能力超強的馬先生 您的句型:這不是愚昧,什麼才是愚昧?!


高院對國民黨假處分抗告的裁定還沒有下來,帶頭扛起全民期待重擔的合議庭審判長已經在不屬於自己的場子裡露了餡屆時不管裁定的結果如何,都將產生裡外不是人的豬八戒效應到時候有智慧的人能否反省:為什麼兼顧了沒有事實根據的『全民期待』和沒有辦法加入聯合國的國家的『國家利益』,還是成了過街老鼠?這一堂『法官的言論自由權不是絕對的』課程,如果不是司法官訓練所最應該用的教材,什麼才是司法官訓練所最應該用的教材?難道是『如何反特偵組監聽』或者 『什麼是關說』這兩門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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