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路線
陳世雄
實際上只有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佔領台灣的問題,台灣沒有統獨的問題。統一是分裂的國家(中國)再度合併;獨立是從一國(中國)分離出去。台灣自從《馬關條約》(1895)之後就不是中國(ROC或PRC)的領土。《開羅公報》(1943)是喊話性質的共同聲明,不是具文的國際條約。《General Order No. 1》(1945)美國總統指令蔣介石代替盟軍佔領台灣。《舊金山和約》(1952)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國。《UN GA Res. 2758》(1971)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取代中華民國(ROC)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台灣關係法》(1979)是美國國內法(Public Law 96-8)美國終止和中華民國(金馬)的政府關係。(2009)美國法院認為台灣住民沒有國籍。《對台灣六項保證》(2016/06)第4項─美國對於管轄權及於台灣的立場從未改變。《2017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2016/12)由美國總統簽署,美台之間無設限軍事交流。
根據《國際法》自1945以來中華民國(金馬)的軍事佔領並不擁有佔領地的主權,不可將佔領地的住民歸納為其國民,也不可以將其憲法施行於佔領地。然而在多數台灣民意支持下的中華民國(金馬)新政府掌握立法與行政兩權,仍需實現競選承諾「點亮台灣」,進行轉型正義將中國黨威權統治時期違反人權、自由、民主、公義之不法行為與結果,作合法與合理的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2016/07/25)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2016/08/31)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並開始運作;然而司法改革仍未整理出頭緒。
解決中華民國(金馬)逾期佔領台灣的問題需要先大致完成轉型正義的工作。中華民國(金馬)或可諮詢美國政府訂定《特別公投法》並執行。隨後遵從國際慣例,由新政府主導,完成如次步驟:1). 台灣公民登記及認證,2). 成立台灣國民議會並召開台灣國民會議,3). 制新憲或制定台灣自治基本法,4). 台灣公民投票複決基本法。如此台灣住民可建立有廣大群眾基礎且世界承認的台灣自治政府或台灣(共和)國。然而一次到位建立主權自主的國家有相當大的風險,萬一政權又落入統派手中,台灣豈不萬劫不復。還是先借鏡帛琉,成立台灣自治政府,再逐步使台灣由聯合國觀察員成為正式會員國。倘若台灣當局因為各種原因(包括美國不支持)而不克自我改革,那必須有後續的行動。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 關於非自治地域之宣言,第七十三條「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地域,其人民尚未達充分自治程度者,承認以地域住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進地域住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丑) 按各地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又根據聯合國《UN大會1514號決議》(1960/12/14)條文「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第27條「本條約應送存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而美國政府應轉印官方副本給各相關簽署國」;可知美國是佔領台灣與澎湖的主要權責國或佔領國,美國法院(2009)已判決:《舊金山和約》確認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美國應遵守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決議、《台灣關係法》、《舊金山和平條約》及美國法院判決的美國是台灣主要權責國,准予並協助被佔領70幾年的台灣住民成立真正的台灣自治政府辦理自決公投。如此,我們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才算正式拆除七十多年來中國黨在台灣設置的政治監獄{中華民國(金馬)},讓中華民國(金馬)回去它殘存的固有疆域金門與馬祖設置中央政府,並讓全世界支持改頭換面的台灣新政府,這是我們這一世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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