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住民如何超脫台灣地位未定的困境
退休大學院校教職
陳世雄
台灣地位未定是總督府砍殺衛兵事件的要因之一。現狀的台灣地位可由審視後列的國際條約、同盟國命令、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及美國聯邦法案知曉之。《馬關條約》(1895)大清帝國永遠割讓台灣與澎湖予大日本帝國,在事實上(de facto)與法理上(de jury)台灣已經完全與中國切割。《開羅公報》(1943)是一篇喊話性質的共同聲明文稿,美國檔案局認為它明顯不符正式規範的國際條約,世界上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該公報的國際法效力。美國總統(1945)簽署《General Order No. 1》由麥克阿瑟發布,命令蔣介石代替盟軍佔領台灣與越南。(1949)中華民國失去中原,成為仍代替同盟國佔據台灣的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與49個同盟國代表簽訂,以結束二戰,但中華民國並沒有簽署。同年日本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署《中日和平條約》,這兩和約都只宣告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海諸群島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有認定台灣與澎湖歸還的對象。聯合國(1971)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中國唯一的代表。因為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主權,PRC當然不可代表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而在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繼續佔領台灣。(1979)美國與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美國國會訂定《台灣關係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有強制力的聯邦法案(Public Law)。2016美國眾議院通過對台《六項保證》,第4項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同年美國總統簽署有強制力的《2017國防授權法案》。這些美國國內法隱含美國(主要佔領國)擁有台灣的法理主權或統治權(sovereignty over Taiwan)。
因為《戰爭法》、《國際法》,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託付佔領的事實,及《六項保證》尚未成為美國的聯邦法案,(若成為聯邦法案則正式承認美國擁有台灣的法理主權),台灣的事實與法理主權仍處於未定的結論,即台灣地位未定。然而台灣的事實主權依「現狀」而言,因為經由民主國家公認的自由、民主、公平的選舉,選出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的立法委員與元首,因為主權在民的原則,台灣的事實主權或可認為屬於台灣全民。然而這些選舉是中華民國政府給予佔領地區的台灣住民有關中央政府公職人員選舉權,並且這些選舉涵蓋中華民國(金門與馬祖)公民與被錯置為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本籍住民,確有適法性的問題。中華民國政府(2016)透過選舉欲將中華民國與台灣畫上等號的「點亮台灣」並不能獲得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無瑕事實與國際承認的法理結果。
自二戰之後許多爭取台灣民主及主權的運動陸續發生,也導致許多殘酷的謀殺、血腥鎮壓及政治冤獄;更悲慘的是超過38年的戒嚴及白色恐怖使得台灣出現相當數量的人及團體患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人質情結),它是一種心理學現象,通常犯罪的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並同情加害者,且認同加害者的某些觀點和作做法,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狀況。解嚴前佔領者驕恣的意識形態作威作福,操縱軍、警與特務橫行霸道,不僅檢調單位及各級法院是某黨掌控的,而且該黨利用黨、政、軍掌控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五院。即使2016該黨失去中華民國的行政權及立法權,但其他三院(司法、監察、考試)還控制在其手裡,而國防與外交仍由主要佔領國下指導棋。70幾年來台灣住民爭取台灣主權的犧牲與努力是否有成果,因為台灣住民沒有普遍覺醒,仍在未定之天。
2016/02/01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立法委員就職,2016/05/20正副總統就職。在行政與立法兩權都在民進黨掌握下,以合乎普世價值的自由、平等、民主,依程序可進行轉型正義,例如:更改台灣參與國際活動的名稱;但因台灣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金馬)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政治壓力,被迫使用「中華台北」的名稱,在其佔領地[台灣]舉辦世大運。雖然台灣地位未定,但中國(PRC與ROC)都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國際條約或聯合國大會決議),並且由於政治制度、經濟、文化、法制、教育與意識形態等等的差異,台灣根本沒有必要與中國(PRC)結合。台灣的法理主權在對台灣《六項保證》尚未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聯邦法案之前仍未正式定案。然而目前有瑕疵的台灣事實主權可經由台灣、澎湖及周邊島嶼的住民直接向美國(主要佔領國)請求准予台灣住民自決公投,正式成立台灣自治政府{不是《台灣關係法》定義的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讓那些妄想統一的人或團體死了「統一」這條心,請他們回去中原或金馬,不要再滯留台灣搗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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