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台灣的主權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美國國務院網頁在「美-台關係」頁面以文字表示:「美國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在美-中三個公報「(1972/02/28)上海公報、(1979/01/01)建交公報、(1982/08/17)八一七公報」都見諸文字。美國國會(2016/05/17)在第114屆2d決議案《六項保證》的第4項表示:「我們在台灣主權問題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公報只是公開表示,不是條約,而且沒有台灣主權歸屬的說明。回顧美國(1979/01/01)生效的(PublicLaw96-8,22)《台灣關係法》,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與台灣治理當局建立非官方關係,也沒有提及台灣主權的歸屬。那麼台灣主權要歸屬於誰?
論及台灣的地位,很多人說(1943/11/26)《開羅公報》中的「台灣及澎湖,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只是公報,無人簽名不具法效。然而這些人忽略了(1945/07/26)《波茲坦公告》重申「《開羅公報》中的內容必須實施」,有美、蘇、英、中簽署的公告當然具有法效。二戰日本投降之後(1945/10/25)台灣管轄權由日本移交中華民國,在台北公會堂(中山堂)舉行移交儀式美蘇英三國見證。(1952/04/28)《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向同盟國宣布放棄台灣主權(政權、不動產所有權及債權)生效。(1952/08/05)《中日和約》日本與中華民國換文,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生效。(1971/12/25)聯合國驅逐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的席位,中華民國的國格已被絕大多數的國家否定。PRC雖代表中國,但是決議案內容並沒有提及台灣管轄權的問題。(1979/01/01)《台灣關係法》美國終止和「台灣治理當局」[(1979/01/01)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之間的政府關係。至此,台灣地位仍處於未定的狀況,其原因何在?如何處理此一未定的狀況?
《開羅公報》及《波茲坦公告》中的「台灣及澎湖,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在(1945/10/25)已經實施,然而簽署《波茲坦公告》的三個國家美國、英國、蘇聯在(1971)及(1979)都認為中華民國已經亡國,等於說台灣所歸還的對象已經不存在,因此《波茲坦公告》已經失去原先約定的法律效力。《台灣關係法》隱約認為台灣人民擁有台灣的主權,因為關係法所關切的是台灣人民的安全與福祉。目前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台灣當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一部分。那台灣的困境要要如何化解?《對日和平條約》(1952)寫明「美國是(台灣與澎湖的)首要佔領國」,所以美國可以駐軍台灣。《台灣關係法》雖沒有說明台灣主權的歸屬,但承諾保障台灣人民安全與和平。2019/01/01即將到來,台灣關係法實施將屆40年,依聯合國人權公約,美國有權力及責任協助台灣人民建立自己的國家,並且讓台灣人民擁有國際承認的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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