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 星期日

楊上民_臺灣獨立的派係應有革命勢力之認識


臺灣獨立的派係

應有革命勢力之認識

自由作家 楊上民


上圖:1848319日,柏林群眾歡呼德意志1848年革命。

臺灣這塊地被流亡的蔣介石侵略之後,變成中華民國的寄居地。雖然中華民國早已被聯合國驅逐,而在臺灣却是實足的國家政體,實行民主選舉。

臺灣固然有很多人不承認中華民國,積極想要臺灣能夠脫離中華民國,建立屬於臺灣自己獨立的國家,臺灣人雖然有此認識,但是被中華民國套牢,導致無力創造出獨立的國家,以致臺灣分成二股勢力,就是體制內的參選勢力派系,即所謂的「議會路線」,與走街頭抗議勢力派系,即所謂的「街頭路線」。

「議會路線」與「街頭路線」之區別,前者選擇走體制內改革,各朝代的更迭幾乎都走此路線,或謂之「內造革命」;後者走街頭抗議路線,或謂之「直接革命」。
參與「內造革命」者比較有投機份子,嘴巴講的是從反對執政當局的政策作為改革之目的,實際上是一旦選上,反而與執政當局茍合謀取自身利益,置改革於腦後,拋棄「內造革命」的初衷。

街頭抗議是體制外的革命性質,但需要等待時機,時機一到,就呼群引伴,走上街頭對執政當局抗爭。執政當局若無法解釋抗爭的議題時,就直接衝撞,甚至於發起革命起義。

有很多民間的街頭抗議組織,是所謂的獨立派團體,不知等待時機,就散漫的對執政當局亂抗議,都被執政當局輕易的分散抗議主題而瓦解散去,形成浪費資源,如此經常性的資源浪費,於是內部意見紛歧,力量分散,遂變成「體存實亡」的場面。

等待時機,抓住時機。就是獨立派團體,不應各行其是,要相準政府機關各個單位,如有錯誤政策,不利人民需要,或是行政顛三倒四的,獨立派團體,立即出面號召群眾,向政府機關請願,請求政府單位解釋清楚,為何制定不利人民的政策,施政為何顛三倒四?何者為是?政府機關如有不負責任的解釋,群眾就是堅守崗位,不能隨便散去,一直到政府機關的主管出面解釋清楚,方始把群眾解散。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的權利,這是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而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9條:「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請願法第8條:「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值得一提的是,請願是受請願法的保障,警察機關不能用違反集會遊行法,命令群眾解散,也不得驅散群眾。此在集會遊行法第5條有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否則警察人員就觸犯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因其係「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請願是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此刑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再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此刑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但是現在民間的獨立派系團體,形式上都是為臺灣獨立建國,不敢起義革命,卻各行其是。平常並不相互聯繫,也沒有臺灣獨立行為的共識。又不會抓住時機帶領群眾請願,而且不會用請願書來掩護群眾不被警察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法辦,如此一再耗損組織的力量,導致組織力量無法茁壯,終致獨立團體名存實亡。

孫文在其《倫敦被難記》的自傳中寫著「予在澳門,始知有一種政治運動,其宗旨在改造中國,故名之謂『興中會』,其黨有見於中國之政體,不合於時勢之所需,故欲以和平手段,漸進方法,請願於朝廷,俾昌行新政,其最高者,則在改行立憲政體,以代專制及腐敗的政治。予當時深表同情,即投身為黨員,自信固為國利民福計耳」。

在孫文抵達澳門開診所之前,澳門已經有專門向朝廷請願的組織,取名叫做「興中會」,孫文隨即加入成為「興中會」的黨員。自滿清政府迄今,「請願」是人民爭取權利的捷徑,請願不成,便是起義革命的一個過程。澳門「興中會」請願不成,便轉由「興中會香港支會」發起革命。當時孫文在澳門的診所,遭葡萄牙政府取締孫文為密醫,孫文的診所只好關門,跑到香港,適值「興中會香港支會」發起革命,只因事跡敗露,孫文才乘一小汽船奔走澳門。在澳門留二十四小時即赴香港,略訪故友,並投康德黎君Mr.James Cantlie之門。康德黎君聞予出奔之故,即令予往見香港某律師,就商此後之行止。於是變裝間接跑到日本,化名為中山樵,輾轉跑到英國,才被駐英國領事館人員誘捕,收押在英國領事館十天,始由其師康德黎救出。孫文在其《倫敦被難記》的自傳中開頭寫著:「予之知有政治生涯,實始於是年,予之以奔走國事,而使姓名喧騰於英人之口,實始於是地」。

因孫文被滿清政府通緝不得歸,所以滯留英國鼓吹革命,孫文在海外所收的革命捐款被陶成章舉發全部匯給其兄孫德彰在香港購地建豪宅,讓孫文對陶成章非常不滿,才在孫文當臨時大總統時,指使蔣介石在醫院暗殺陶成章,之後又命上海市長陳其美拘捕暗殺陶成章的兇手,當然不了了之。事後孫文雖然解釋,其兄在檀島的農場,由於大量資助革命而導致破產,用一點捐款回饋是理所當然。

可是查孫德彰的畜牧場,工人都用由廣東進口的廉價勞工,引起美國政策限制進口勞工,畜牧場由於缺乏廉價勞工,才導致關門大吉,不是資助革命所致。

孫文於民前6年,即西元1906年,自封為中華共和國革命大總統。以大總統名義,照會內地各同志會黨,並發給軍事關防。呼籲軍中人等,應知此舉專以驅逐胡虜,恢復主權。合行照會貴軍,厲軍秣馬,速舉義師,其應用軍械,本總統自當源源接濟,不致有匱。務期同心同德,以戕胡虜之命,而贊中華民國之成功。可見孫文想當大總統之心態,並不是武昌起義之後,與袁世凱紛爭時才產生的,袁世凱祇是被孫文誘騙,陷滿清皇帝溥儀皇帝遜位的餌而已。

於是得知「請願」是為「革命」之準備。臺灣獨立團體,不知應用「請願」,又不敢革命,七十餘年來,在獨立的口號下,原地踏步,美其名為「不流血革命」。真的「不流血革命」是「請願」,因為「請願」是「革命」之準備過程。

民國69年起,楊上民就利用「請願」帶領群眾包圍政府各機關,也包圍過行政院,當時謝長廷也跟著進入行政院,參與請願會議,行政院派出人二室主任受理被我拒絕。在戒嚴時期,唯有透過「請願」才不觸犯「戒嚴法」。在此提醒臺灣獨立團體,應該懂得「請願」的運用,避開集會遊行法。


在民國69年到75年間的戒嚴時期,我不斷的以告發、請願、訴願的方法,集結一群計程車司機,走上街頭,四處的包圍政府機關,作告發、請願、訴願的行動。當時國民黨政府,派出多數警察和便衣,並派出軍事檢察官及地方法院檢察官俟機抓我,蔣經國還請交通部長林金生,透過公路黨部書記到我家,要推薦我當立法委員,被我拒絕。使得蔣經國,不得已解嚴,開放黨禁,乃有「民主進步黨」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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