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獨立的派係
應有革命勢力之認識
自由作家 楊上民
上圖:1848年3月19日,柏林群眾歡呼德意志1848年革命。
臺灣這塊地被流亡的蔣介石侵略之後,變成中華民國的寄居地。雖然中華民國早已被聯合國驅逐,而在臺灣却是實足的國家政體,實行民主選舉。
臺灣固然有很多人不承認中華民國,積極想要臺灣能夠脫離中華民國,建立屬於臺灣自己獨立的國家,臺灣人雖然有此認識,但是被中華民國套牢,導致無力創造出獨立的國家,以致臺灣分成二股勢力,就是體制內的參選勢力派系,即所謂的「議會路線」,與走街頭抗議勢力派系,即所謂的「街頭路線」。
「議會路線」與「街頭路線」之區別,前者選擇走體制內改革,各朝代的更迭幾乎都走此路線,或謂之「內造革命」;後者走街頭抗議路線,或謂之「直接革命」。
參與「內造革命」者比較有投機份子,嘴巴講的是從反對執政當局的政策作為改革之目的,實際上是一旦選上,反而與執政當局茍合謀取自身利益,置改革於腦後,拋棄「內造革命」的初衷。
參與「內造革命」者比較有投機份子,嘴巴講的是從反對執政當局的政策作為改革之目的,實際上是一旦選上,反而與執政當局茍合謀取自身利益,置改革於腦後,拋棄「內造革命」的初衷。
街頭抗議是體制外的革命性質,但需要等待時機,時機一到,就呼群引伴,走上街頭對執政當局抗爭。執政當局若無法解釋抗爭的議題時,就直接衝撞,甚至於發起革命起義。
有很多民間的街頭抗議組織,是所謂的獨立派團體,不知等待時機,就散漫的對執政當局亂抗議,都被執政當局輕易的分散抗議主題而瓦解散去,形成浪費資源,如此經常性的資源浪費,於是內部意見紛歧,力量分散,遂變成「體存實亡」的場面。
等待時機,抓住時機。就是獨立派團體,不應各行其是,要相準政府機關各個單位,如有錯誤政策,不利人民需要,或是行政顛三倒四的,獨立派團體,立即出面號召群眾,向政府機關請願,請求政府單位解釋清楚,為何制定不利人民的政策,施政為何顛三倒四?何者為是?政府機關如有不負責任的解釋,群眾就是堅守崗位,不能隨便散去,一直到政府機關的主管出面解釋清楚,方始把群眾解散。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的權利,這是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而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9條:「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請願法第8條:「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值得一提的是,請願是受請願法的保障,警察機關不能用違反集會遊行法,命令群眾解散,也不得驅散群眾。此在集會遊行法第5條有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否則警察人員就觸犯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因其係「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請願是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此刑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再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此刑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但是現在民間的獨立派系團體,形式上都是為臺灣獨立建國,不敢起義革命,卻各行其是。平常並不相互聯繫,也沒有臺灣獨立行為的共識。又不會抓住時機帶領群眾請願,而且不會用請願書來掩護群眾不被警察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法辦,如此一再耗損組織的力量,導致組織力量無法茁壯,終致獨立團體名存實亡。
孫文在其《倫敦被難記》的自傳中寫著「予在澳門,始知有一種政治運動,其宗旨在改造中國,故名之謂『興中會』,其黨有見於中國之政體,不合於時勢之所需,故欲以和平手段,漸進方法,請願於朝廷,俾昌行新政,其最高者,則在改行立憲政體,以代專制及腐敗的政治。予當時深表同情,即投身為黨員,自信固為國利民福計耳」。
在孫文抵達澳門開診所之前,澳門已經有專門向朝廷請願的組織,取名叫做「興中會」,孫文隨即加入成為「興中會」的黨員。自滿清政府迄今,「請願」是人民爭取權利的捷徑,請願不成,便是起義革命的一個過程。澳門「興中會」請願不成,便轉由「興中會香港支會」發起革命。當時孫文在澳門的診所,遭葡萄牙政府取締孫文為密醫,孫文的診所只好關門,跑到香港,適值「興中會香港支會」發起革命,只因事跡敗露,孫文才乘一小汽船奔走澳門。在澳門留二十四小時即赴香港,略訪故友,並投康德黎君Mr.James Cantlie之門。康德黎君聞予出奔之故,即令予往見香港某律師,就商此後之行止。於是變裝間接跑到日本,化名為中山樵,輾轉跑到英國,才被駐英國領事館人員誘捕,收押在英國領事館十天,始由其師康德黎救出。孫文在其《倫敦被難記》的自傳中開頭寫著:「予之知有政治生涯,實始於是年,予之以奔走國事,而使姓名喧騰於英人之口,實始於是地」。
因孫文被滿清政府通緝不得歸,所以滯留英國鼓吹革命,孫文在海外所收的革命捐款,被陶成章舉發全部匯給其兄孫德彰在香港購地建豪宅,讓孫文對陶成章非常不滿,才在孫文當臨時大總統時,指使蔣介石在醫院暗殺陶成章,之後又命上海市長陳其美拘捕暗殺陶成章的兇手,當然不了了之。事後孫文雖然解釋,其兄在檀島的農場,由於大量資助革命而導致破產,用一點捐款回饋是理所當然。
可是查孫德彰的畜牧場,工人都用由廣東進口的廉價勞工,引起美國政策限制進口勞工,畜牧場由於缺乏廉價勞工,才導致關門大吉,不是資助革命所致。
孫文於民前6年,即西元1906年,自封為中華共和國革命大總統。以大總統名義,照會內地各同志會黨,並發給軍事關防。呼籲軍中人等,應知此舉專以驅逐胡虜,恢復主權。合行照會貴軍,厲軍秣馬,速舉義師,其應用軍械,本總統自當源源接濟,不致有匱。務期同心同德,以戕胡虜之命,而贊中華民國之成功。可見孫文想當大總統之心態,並不是武昌起義之後,與袁世凱紛爭時才產生的,袁世凱祇是被孫文誘騙,陷滿清皇帝溥儀皇帝遜位的餌而已。
於是得知「請願」是為「革命」之準備。臺灣獨立團體,不知應用「請願」,又不敢革命,七十餘年來,在獨立的口號下,原地踏步,美其名為「不流血革命」。真的「不流血革命」是「請願」,因為「請願」是「革命」之準備過程。
民國69年起,楊上民就利用「請願」帶領群眾包圍政府各機關,也包圍過行政院,當時謝長廷也跟著進入行政院,參與請願會議,行政院派出人二室主任受理被我拒絕。在戒嚴時期,唯有透過「請願」才不觸犯「戒嚴法」。在此提醒臺灣獨立團體,應該懂得「請願」的運用,避開集會遊行法。
在民國69年到75年間的戒嚴時期,我不斷的以告發、請願、訴願的方法,集結一群計程車司機,走上街頭,四處的包圍政府機關,作告發、請願、訴願的行動。當時國民黨政府,派出多數警察和便衣,並派出軍事檢察官及地方法院檢察官俟機抓我,蔣經國還請交通部長林金生,透過公路黨部書記到我家,要推薦我當立法委員,被我拒絕。使得蔣經國,不得已解嚴,開放黨禁,乃有「民主進步黨」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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