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楊上民_請願是革命的過程


請願是革命的過程


自由作家 楊上民


袁世凱逼退滿清皇帝傅儀前,孫文也是由多人多次的革命運動,造成滿清政府如驚弓之鳥,四處抓革命份子,才造成武昌新軍意外起義,但這是有革命行動使然。

孫文在澳門開診所的時候,看到澳門有興中會的組織,專門向滿清政府請願,孫文認為請願的方法可行,所以就加入興中會。興中會後來採取革命失敗,孫文便流亡到海外,這時的孫文,還不懂政治,直到被滿清政府在英國大使館人員誘捕,被康德黎救出時,才開始有政治意識。孫文並沒有推翻滿清,推翻滿清的是袁世凱,並建立中華民國。

如今中華民國實質地侵占臺灣,祇憑幾個渙散的民間團體,取了不同的獨立名稱,沒有造反的行動,就想要推翻中華民國,那是不可能的。

其實請願是不流血的革命,是革命的過程。我楊上民早在民國69年至75年期間,也是透過請願,帶領計程車司機們,包圍政府各機關,導致蔣經國緊張,才開放黨禁,乃有民進黨。

建議各個臺獨團體,共同成立「非法人團體」的「聯合國臺灣黨」組織,這個組織是有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據,並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的合法組織。

然後採取共同意識的請願行動。共同意識之例,是向總統府請願,請蔡英文總統「無罪特赦前總統陳水扁」。這樣請願行動,可以迴避集會遊行法的取締,帶領有共同意識的人民,包圍政府各機關,以醞釀革命精神,俟機達成不流血革命之目的,以消除在臺灣的中華民國。

請願行動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有請願的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

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9條:「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請願法第8條:「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請願行為是受請願法保障,並有刑法明文規定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警察機關不能用違反集會遊行法,命令群眾解散,也不得驅散群眾。否則,警察人員就觸犯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因其係「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聯合國臺灣黨」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2條:「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所謂「非法人團體」,特舉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4041494年裁字第637號判例供參考: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始屬之。

聯合國憲章第71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採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會商有關於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之事件。此項辦法得與國際組織商定之,並於適當情形下,經與關係聯合國會員國會商後,得與該國國內組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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