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隊要為何而戰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自由時報LTN,2017/11/01)─36位美國參議員(佔1/3席次)聯名致函川普,呼籲訪中重申具有聯邦法律拘束力(行政人員沒有依法執行,輕則懲處,重則判刑)的《台灣關係法》,讓北京瞭解堅強的美台關係不可交易。
(自由時報LTN,2017/11/01)─中國以「轟-6K獾」演練轟炸關島,還曾飛到夏威夷附近,美軍評估北京才是太平洋地區最令人不安的潛在威脅。
以上兩則新聞談論美台關係及北京的軍事威脅,然而此可溯及二戰日本投降後,替代同盟國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國黨軍)以光復大陸、解救同胞當作為何而戰的口號;另一方面卻以不具國際法效力的《開羅公報》、戒嚴及白色恐怖欺騙壓迫台灣本土住民。而今國際形勢與台灣內部政治丕變,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隊要為何而戰、為誰而戰?讓我們先從國、共兩黨的歷史與國共戰爭來探討。
(1919)中華革命黨在上海改組為中國國民黨(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CNP)。(1921)中國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宣布建黨。「第一次國共內戰」在1927~1937年間,是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央政府與中國共產黨盤據的地方政權之間的戰爭。此戰爭於西安事變(1936)落幕後隱藏化,但對日抗戰時期國共一直暗中勾心鬥角。「第二次國共內戰」在二戰之後1945~1979年間,是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國黨軍」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間為爭奪中原(中國大陸)正統的統治權而進行的戰爭。
(1945)日本戰敗,蔣介石「代表盟軍」接受日本在中國戰區的投降,蔣並命令陳儀到太平洋戰區的台灣(同樣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到現在國黨軍仍軍事佔領台灣。(1949)中國共產黨的PRC在中原建國,中國國民黨的ROC敗退到佔領的台灣。(1971)《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驅逐蔣介石的ROC代表,以毛澤東的PRC代表中國,無異向全世界宣告中國共產黨的解放軍已經擊潰中國國民黨的國黨軍取得中原領土(Chinese
mainland)的正統統治權。而國黨軍由美國支援,死守最後的固有疆域金門與馬祖;意圖光復大陸的中國國民黨政權仍以ROC之名,在台灣實施戒嚴(1949/05/20~1987/07/15),持續代理同盟國佔領台灣的任務。
(1951~1978)美軍顧問團或全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美國軍事援助與顧問團」(US Military Assistance and Advisory Group,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駐防台灣,這是美軍派駐中華民國(金馬)在台灣境內以協助訓練國黨軍並監視蔣介石的軍事動向,且提供國黨軍政府軍事諮詢及美援武器並就其裝備檢討建議。(1979)美國聯邦法案(Public Law 96-8)《台灣關係法》美國宣布終止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之間的政府關係。同一時間,美國宣布與PRC建交。之後,中國國民黨仍依賴ROC殘存的固有疆域(金門與馬祖)以及ROC代表盟軍佔領台灣的國黨軍,繼續用《戒嚴法》及白色恐怖欺壓台灣住民。(1979/01/01)美國承認中國共產黨的PRC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即美國的「一中政策」。之前中國國民黨的ROC(KM)撤退到台灣的中央政府及國黨軍,仍以受同盟國之託的護衛者身分,連同《台灣關係法》的要旨,佔領、統治並保衛台灣,防止PRC突破西太平洋的第一封鎖島鏈。
ROC及PRC都宣稱它們有台灣的主權,但又拿不出所有權狀(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決議案)。其實蔣介石知道他在台灣的雙重身分是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總統及代表盟軍佔領台灣的統帥。此可由(1960/06/18-19)美國總統艾森豪訪台,蔣介石穿著軍裝陪同巡行台北中山北路的照片推知。根據《國際法》的鐵律:佔領並不可取得主權(領土與人民等等)。一部不應施行於佔領地(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都沒有定義「固有疆域」,還在內裡條文記載「統一」及「大陸地區」,真讓有識者困惑。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戰爭已經隨著《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與《台灣關係法》宣告結束。此亦可由近年來兩黨主席頻頻在中國境外及境內握手言歡知之,但是兩黨有關中原與金馬的統一,台灣本身沒有必要牽扯在內。
(1945)中華民國的軍隊代表盟軍佔領台灣。(1949)中華民國政府暫時撤到台北。(1971)聯合國驅逐中華民國(金馬)政府。(1979)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金馬)政府,但在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金馬)軍隊仍佔領台灣;而與台灣及台灣人民安危息息相關的《台灣關係法》已經用「台灣統治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取代中華民國(金馬)的名稱。回顧歷史事實,二戰日本投降後,根據《General Order No.1》中華民國代替同盟國佔領台灣以及根據《舊金山和約(SFPT)》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並確認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國。上述Order與SFPT依然有效力,美國為因應實際現狀是否要求承續ROC的台灣統治當局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隊改編並稱為「台灣防衛軍」?而台灣防衛軍要根據《台灣關係法》為「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與「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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