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台關係的新境界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美台關係可從20世紀中葉開始審視。二戰日本投降前後,台灣的主權仍屬於日本。(1945)美國發布《全面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自此ROC的軍隊代替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佔領台灣。(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沒有立定台灣歸屬的國家,然而規定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國
(此亦由2009美國法院判決書確認)。(1971)蔣介石在聯合國的ROC席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取代,此時美國仍與ROC維持官方外交關係。直到(1979)美國與ROC斷交並與PRC建交,美國才以聯邦法案《台灣關係法》與台灣統治當局(1979/01/01前之ROC政府)維持非官方關係。
1979之後,迄今三十多年來美國政府仍與台灣當局以《台灣關係法》作為非官方關係的維繫。在美台沒有邦交的情況下,美國政府(1982)提出對台「六項保證」的政策,成為美國對台灣關係的「公報式」非成文協定,但不具備法律效力。自1996之後台灣當局以ROC之名義舉行總統與國會的直接選舉。2005中國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稱PRC是「大陸」,仍在「統一」的迷思中打轉。2009美國法院判決書認為台灣住民生活於沒有被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下(等同台灣人沒有國籍)。2016美國眾、參議院先後通過《88號共同決議案》與《38號共同決議案》,書面表述「(新)六項保證」,其中第4項「美國對台灣主權長期以來的立場沒有改變」,但此共同決議案只是表達國會立場,無總統簽署,不具備法律效力。當今(2017)國務院網頁仍摘用「美中公報」的外交措辭表示台灣是中國(PRC)的一部分,而代表TAIWAN的旗幟在網頁上付之闕如。由前述可知三權分立的美國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對待台灣的方式並不一致,然而《台灣關係法》及每年的「國防授權法案」則有法律強制力。
美國2016年國防授權法案《NDAA2016,PUBLIC LAW 114–92》,條款1263:主動增加南中國海某些國家(certain other COUNTRIES)的訓練(其中包括台灣)。美國2017年國防授權法案《NDAA2017,PUBLIC LAW 114–328》,次標題-其他事務,條款1284:國會對於美台軍事交流的意向,指示國防部必須計畫並實施人員、武器、情報等的交流。《NDAA2018》標題XII-外國(FOREIGN
NATIONS)相關事務,條款1270-美台國防夥伴關係:A.海軍停靠港交流;B.加強台灣水下戰力;C.邀請台灣軍事人員參加演習;D.報告美台高階軍官與官員的交流。由上列三法案可知美國逐漸重視台灣與國際水域(台灣海峽)的安全與和平,因此也使得美台關係更加密切。NADD經參眾兩國會通過,總統簽署即成為有強制力的聯邦法案。由法案中的用字(COUNTRIES或NATIONS)可認為美國國會將台灣視為國家。
現在的問題是代替同盟國佔領台灣的台灣統治當局要不要讓美國與台灣的關係有所進展。若台灣當局與美國妥善協議後,台灣當局可賦予符合資格的台灣人民以公投決定美台可能的關係有下列項目:
1) 自決建立主權自主的國家,類似韓國或日本,但是主要佔領國(美國)可駐軍或派駐軍事顧問團;
2) 類似英國與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的關係。這些國家的元首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總督為女王的代表,總理由公民普選。若此,台灣的元首是美國總統,美國派任總督,總理由公民普選;
3) 成為美國未合併建制領地(Unin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例如:波多黎各或關島(元首是美國總統,總督民選、台灣公民另選出派駐美國國會的議員);
4) 先由美國託管,並成立自治政府;
5) 維持中華民國(金馬)代替美國(主要佔領國)佔領的現狀;
6) 其他。
上述各項應以台灣能取得聯合國會員國身分為考量,因此以1)或2)兩項為首選。然而先決事務是台灣當局與美國政府需要實施在台灣守護周刊已刊出的兩篇文章(No.303)「探究出生地為台灣者的國籍」-中華民國(金馬)重新實施戶籍登記,並核發「台灣身分證」與「TAIWAN護照」給予合乎資格的台灣住民;(No.304)「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隊要為何而戰」-美國為因應實際現狀必須要求承續ROC的台灣當局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隊整編並稱為「台灣防衛軍」。因為替代占領者ROC不可將其憲法施行於台灣,台灣人民有權利要求台灣當局擬具新公投法及台灣憲法草案,經由公民複決。上述戶籍登記、整編軍隊、憲法草案複決可作為美台關係新境界的踏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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